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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度、2016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年检结论均为不合格,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民社监听告字〔2017〕第22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放弃听证,可自放弃听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联系地址:新华路272弄14号 邮政编码:200052
联系人:李经 电话:021-62808818转8201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