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沈竹士)《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简称 《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立法是在总结上海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告知承诺制度进行规范的首个创制性地方政府立法。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 《办法》相关情况。
《办法》明确,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考虑到行政审批事项的复杂性,《办法》规定,具体事项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方式,广泛适用于商业许可、建设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等领域。十多年来,上海先后对165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了告知承诺。近三年每年通过告知承诺实现当场发证40万至50万件。此外,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中,又选择了42项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告知承诺改革试点:2015年12月,《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明确,对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中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等26项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告知承诺改革试点。2018年1月,《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明确,对乙级、丙级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16项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告知承诺改革试点。
上海是国内最早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城市,早在1999年就在对美国、新加坡等部分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批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和经验借鉴的基础上,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改革试点,在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中实施了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探索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实现途径,使行政审批的运作机制更加有效合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为规范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上海市政府在试点的基础上,于2004年2月、2009年4月、2012年4月、2017年10月先后出台 《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 (试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并于2009年4月公布了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样本),不断完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制度,明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后续监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