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8年04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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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违反承诺最高可罚款30万元


    ■本报记者 沈竹士

    今年1月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要求多措并举完善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守住社会安全、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等底线,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简称 《办法》) 制定前的立法调研聚焦了监管问题,包括对违反承诺的被审批人缺乏明确有效的惩戒手段、事中事后监管缺乏依据和抓手。为此,《办法》 对告知承诺的事中事后监管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确保放开准入与严格监管结合,实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改革精神。

    《办法》 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失信惩罚、社会监督和行政责任方面作了明确。

    后续监管中,行政审批机关依行政处罚法对违反承诺的被审批人可以给予警告;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审批人的其他违法行为,审批事项所依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审批机关可以从重处罚。

    被审批人的失信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同步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行政审批机关要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不履行承诺的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使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对行政审批机关在实施告知承诺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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