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驻浙记者 蒋 萍通讯员 刘海波
1月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印发 《关于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该意见的出台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浙江顺利实施,提高全省检察机关打击环境违法力度。”浙江省检察院民行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在绍兴早已行不通了。”绍兴市环保局副局长徐金泉向记者介绍,绍兴市2016年被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省级深化改革重点试点,先后创新建立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衔接、资金使用、生态修复等一系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绍兴模式”。2017年4月,浙江省环保厅发文 《关于学习推广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要求全省学习借鉴绍兴经验。
浙江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意义非凡
2017年2月20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新环保法实施后浙江省内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起诉方为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被告方为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吕某和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起诉缘由为水体污染,三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80750元。此案引起各方广泛关注。
事情缘起于2016年3月,被告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将造桥工程发包给被告吕某进行施工作业,后者在挖桥墩基础坑时造成污水管道断裂,含油废水进入拔茅大坑内桥墩基础坑中。两被告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含油废水汇入新昌江,造成拔茅大坑河道和新昌江局部受到污染。而含油废水是被告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的员工在下班后将废淬火油偷倒进污水管网中的。新昌县环保局查处了这起新昌江含油废水泄漏局部污染案件。
“在这类环境污染案件中,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受害者’。在过去,一般通过行政和刑事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很少通过民事诉讼来进行损害赔偿。对于企业来说,不涉及经济利益,威慑力有限,个别企业往往存在着侥幸心理。”绍兴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志介绍,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给了判决依据。最终,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修复费用全部打入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改善。“该案的成功审理意味着,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该案也是全国第一例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改革工作中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试点工作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据了解,2016年4月18日,绍兴市正式成立由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立足本市,敢创敢试,为全省、全国作出示范”的试点要求,同时,绍兴市环保局在政策法规处增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管理处”牌子。随后,绍兴市相继出台《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的意见(试行)》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目前,绍兴市已建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中首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成立全省首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出台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第一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达成全国首份生态环境赔偿磋商协议。审结了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案例。”据绍兴市环保局法规处齐建明处长介绍,截至目前,绍兴全市已追缴30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单位赔偿金800余万元,支付损害修复、鉴定评估费用170余万元。
从“生态赔偿”到“生态修复”,守护一草一木
标准化的篮球场、植上草皮的生态坡、树木掩映下的听雨亭……如今路过诸暨市店口镇龙山路与山前路交汇处三角地带的市民会发现,这个原本堆满建筑垃圾的废弃场地,已变成一个居民们休闲娱乐的好去处。其特殊之处在于,这是绍兴市首个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场地,它是由8家环境违法企业自愿共同出资建设的生态警示公园。
2017年3月,诸暨市环保、检察、公安等部门联合对店口镇、阮市镇的80余家金属加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有8家企业存在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污染周边环境等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8家企业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绍兴市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的规定(试行)》,主动向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替代修复申请。最终,诸暨市委托绍兴市科技服务中心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在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店口镇政府协调下,8家企业自愿共同出资115万元建设生态警示公园,公园内除了景观建设和休闲娱乐设施配置外,还建起生态警示围廊,起到生态环境警示教育作用。
“生态环境损害既要惩治,更应注重修复,建设生态警示公园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场地,在当地不仅起到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同时也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效探索了一条新路子。”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谢剑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更使司法修复有了明确的界定和依据。
“绍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实行近两年来,降低了损害赔偿责任的门槛,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建立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形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由环保部门主导,资金管理由财政和环保等部门共同主导的资金管理模式。建立和实施了司法修复机制,为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损害生态环境进行矫正、复原、赔偿和修复,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支撑。”徐金泉表示,绍兴作为浙江省改革试点,更重要的是树立了人们的生态文明价值观,唤醒全社会对“资源有限,环境有价”的认识和重视,弥补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缺失,落实环境损害者承担责任,达到环境修复的目标。
(本报绍兴1月9日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