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7年04月0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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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生活

食用河豚的禁与放


    ■王忠壮

    河豚即河豚、气泡鱼,苏东坡留下佳句“蒌蒿满地芦芽短,正是河豚欲上时”,还有“拼死吃河豚”的轶事,北宋诗人梅尧臣的“春洲生荻芽,春岸飞杨花。河豚当是时,贵不数鱼虾”,以及古诗“食得一口河豚肉,从此不闻天下鱼”都佐证河豚味美,但其身体里含有致命的剧毒成分河豚毒素,几毫克就可置人于死地。为了避免误食中毒,1990年,原国家卫生部出台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其第3条第2项: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此后26年,河豚在市场上一直游弋于“灰色地带”,饕餮之徒只能偷偷摸摸品尝。2016年2月 《家庭用药》 刊出笔者的文章“河豚到底能不能吃”,当时是禁止的。时光荏苒,一晃又到河豚肥美时,可是今年,有些老饕们在享用口福之余,声称可以光明正大吃河豚了,果真如此?

    其实,为规范养殖河豚加工经营活动,促进河豚鱼养殖产业转续健康发展,防控河豚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于2016年9月5日出台 《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决定“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

    我国沿海常见的河豚有四十余种,此次有条件放开的是已经完全成熟的、经过二十余年经验积累的两个品种:人工养殖的红鳍东方鲀、暗纹东方鲀。而且,“有条件放开养殖河豚生产经营”最重要的限制条件是:禁止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

    不是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养殖这两种河豚的,必须通过由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专家考核、公布,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备案工作按照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执行。

    养殖河豚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豚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豚鱼源基地。养殖河豚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加工企业应当有经备案的河豚鱼源基地;具有河豚加工设备和技术人员,具备专业分辨河豚品种的能力,熟练掌握河豚安全加工技术;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

    养殖河豚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河豚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豚可食部位 (皮、肉,可带骨) 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河豚产品的河豚毒素含量不得超过2.2mg/kg(以鲜品计)。

    河豚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豚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养殖河豚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河豚加工活动。

    红鳍东方鲀主要是海水养殖,产品多外销日、韩,养殖基地多在辽宁大连一带;长江流域养殖的种类以暗纹东方鲀为主,内销为主,江苏扬中靖江、高港、泰兴一带为主要养殖基地。

    野生河豚鱼鳍部分的橘红色非常艳丽,背部平滑,肝小;养殖河豚鱼鳍橘红色暗淡,背部粗糙,肝大。

    所以,此次解禁是有限制条件的,凡是野生河豚鱼,不是授权企业养殖的这两种河豚鱼,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以外的其他品种,都是禁止售卖、加工、食用的。

    (作者为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教授,主任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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