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来柱
《慈善法》的基本要义:《慈善法》的要义可用四句话表达:传统慈善的分水岭、现代慈善的里程碑、依法行善的指南针、慈善社会的助产士。
一部人类文明史以1500年为界限,分成上半段———古代社会,下半段———今天的社会。古代社会和今天的社会有何不同? 古代社会是大陆农业文明,1500年后则进入了海洋工商文明,运行机理为经济上的市场经济,社会上的公平社会和政治上的民主法治。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此做了详细阐明。市场经济追求效率,只讲经济效益,不考虑其他东西。然而,良心怎么办?社会怎么办? 公平怎么办? 必然要有一部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必然要有一个领域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慈善。
1601年,英国出台了全球第一部慈善法———《慈善用途法》(又称《伊丽莎白一世法》),这部法迄今已修改多次,也是全世界慈善法的一个模板。究其根本,现代慈善与传统慈善有四点不同,它的基本属性是法治慈善、组织慈善、全民慈善和公益慈善。将其特点作进一步延伸,可以扩展为10个第三层次的特点:宗旨的排他性、组织的法定性、服务的专业性、行业的职业性、筹资的社会性、参与的义务性、运行的透明性、监管的多元性、价值的高尚性和惠众的博爱性,这就是慈善。
慈善的逻辑架构:《慈善法》 一共12章172条,17000多字,涉及的东西非常多。概括来说,本法确立了四大理念:就是法治慈善、组织慈善、全民慈善和公益慈善;解决了四个问题:怎么做慈善? 拿什么做慈善? 谁来做慈善?如何管慈善?建立了4大体系,慈善组织认定体系、慈善资源筹用体系、慈善义工记录体系、慈善管理监督体系;构建了4大支柱:依法认定的慈善组织、三大渠道的慈善资源、全民参与的慈善服务、多方优惠的促进政策。
《慈善法》的支架制度:一部《慈善法》涉及的制度很多,核心制度概括起来有12项:慈善法定制度、慈善培育制度、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慈善组织法人治理制度、慈善财产权属制度、慈善资源募捐制度、慈善信托制度、慈善财产保值增值制度、慈善志愿者制度、慈善信息公开制度、慈善优惠激励制度和慈善监督监管制度。
配套工程:《慈善法》于去年9月1日起实行,接下来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就全国来说,现在正在做的工作有两大方面:一个是制定配套的法规政策,一个是搭建平台。关于配套法规政策这一块有四大项:一是出台中办、国办的文件,《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2016第46号文。二是修订四个条例: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将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志愿服务条例》列入全面深化改革急需项目中。三是出台三项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募捐管理办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四是出台若干规范性文件。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制定相关慈善组织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优惠政策的操作性文件。第二个大的配套工程是建立配套信息平台。推动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并加强信用监管。
《慈善法》 的机遇和挑战:《慈善法》最终的目的要干什么?就是要在中国建立公益慈善社会,给经济上的市场经济配套,给政治上的民主法治配套。公益慈善社会有没有一个国际标准?没有一个国际标准。我在这里尝试提出一个国际标准,包含10个指标:1、慈善组织的数量和质量;2、慈善法人治理结构;3、慈善款物数量和质量;4、慈善活动数量质量;5、慈善义工数量质量;6、慈善就业人员数量;7、慈善贡献GDP数量;8、慈善透明监管水平;9慈善优惠政策力度;10、社会慈善文明程度。
(作者为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