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不在于逻辑,《慈善法》已经制定出来了,法律的语义学时代到了语用学时代,如何理解《慈善法》? 将来实践过程中如何来应用? 值得注意的是,《慈善法》的出台,意味着社会领域的立法从社会行动、特定主体的保护上升到基本法阶段。《慈善法》的立法内容、立法技术、立法的民主参与过程将为社会领域的立法提供借鉴。社会领域立法的体系化、民事领域立法的体系化,将会推动其他领域的立法的发展,并深刻影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格局:自主的个人—有效参与的公共领域—负责任有行动能力的政府,现代国家治理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可能会落到实处。
个人认为《慈善法》主要有两个特点或亮点:首先是开放性。其一,对于慈善的范围,规定了一个接近于大慈善的概念,也回应了近年来发展的需求。其二,对参与慈善的主体持开放的态度,自然人、慈善组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都可以参与慈善活动。采取的形式既可以是个人捐资的形式,也可以是慈善组织或慈善信托的形式。其三,对于慈善组织的设立也持开放态度,取消了慈善组织的双重管理制度,方便慈善组织设立。对于慈善组织的设立由许可制转为接近于准则主义的登记制度,而且慈善信托也采用了备案制,而非许可制。对信托的监察人也持一种开放的态度。在一定意义上激活了公益信托。其四,关于募捐资格回应了新技术背景下的社会变革,改变了基金会条例对于公募非公募的规定,开放了公募的资格,这对慈善组织的生态产生重大的影响,对草根组织资源方面带来新的东西。其五,对慈善组织支出也持相对开放的态度。开
放性最突出之处是许多人都参与了《慈善法》的制定和讨论。这反映了这是一个民主的时代,更多人的参与有利于法律的执行。
第二个特点是规范性。其一,对于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利益回避和关联交易有相关的规定,有效规范了慈善组织。其二是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和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方面的不同责任。其三,对慈善组织的规范管理作出相应的规定,从《慈善法》总体上来看,构建一个慈善组织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等的完整的、有机的体系。这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慈善法》的出台,究竟是进了一大步还是一小步? 我个人认为一大步和一小步都可以理解,关键的问题是《慈善法》的配套措施怎么样? 如果配套措施到位,它就是一大步,如果配套措施没有到位,它就是一小步,甚至没有迈步。
“行百里者半九十”,《慈善法》等于在中国修了一条高速公路,但两头并没有修通,需要在两端修通“最后一公里”。前端需要制定和出台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法,慈善组织必须在非营利组织整体环境的改善中获得支持,否则可能是一种点缀品。后端需要有三个条例的修订、税法的修改和事业单位改革。尤其是事业单位改革,《慈善法》需要有一个落地生根的环境。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