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孤注一掷》以紧张激烈的叙事手法,讲述了一个普通人因生活所迫而被诱至电信诈骗犯罪边缘的故事。图为影片中金晨饰演的梁安娜。
刘婧
当代影视剧中,法律题材作品因其独特的社会镜像功能和深刻的道德伦理探讨而备受瞩目。近期,剧集《新生》频登收视榜首,并受到广泛讨论,与同样由申奥导演执导的另一部引发广泛讨论的作品《孤注一掷》一起,以其各自的独特角度,展现了此类影视作品在朴素法感流露与普法内涵之间的探索。
从《孤注一掷》到《新生》,广受热议的罪案类影视作品究竟有何魔力?剧作方想要探讨的议题又有怎样的共通之处?本文旨在深入剖析这两部作品如何在人性的光辉与阴影中,揭示法理与情理的碰撞,以及这种冲突对观众法律意识和社会价值观的影响。
以现实生活为切入:人性剧蕴含的反诈宣教色彩
电影《孤注一掷》以紧张激烈的叙事手法,讲述了一个普通人因生活所迫而被诱至电信诈骗犯罪边缘的故事。作品将叙述重点放在潘生、梁安娜等人被骗入局后在诈骗团伙中受尽侮辱、胁迫甚至残害的经历,展现了日常生活中无法触及的“奇观”,以血淋淋的现实警醒银幕前的普罗大众。通过作品中细腻的情感描绘,我们得以窥见主人公在道德与生存、法理与人情间的艰难抉择。
而相比之下,信息差犯罪剧《新生》则是一部围绕主角扭曲黑化后试图自我救赎而展开的人性剧。它以五位“受害者”齐聚孤岛参加主角费可的“追思会”开篇,用多线交叉的结构铺陈费可的一生。作品将人性弱点抽丝剥茧、呈现幕前,以透视人性多棱镜的独特视角展开一场罗生门式的叙事。
导演申奥曾提到,其在创作《孤注一掷》时积累的关于人性的弱点和欲望的洞察对《新生》的创作产生了影响,两部作品既是一个从“为什么不能被骗”到“为什么会被骗”的解答,也是对人性的递进式追问。在《孤注一掷》中,潘生和安娜等“行骗者”在肉体折磨与精神洗脑的双重控制下,逐渐屈服、被驯化甚至自我麻痹,在被骗者与行骗者的身份间来回摇摆。而受骗者顾天之夹杂着贪欲的悲剧副线占了不小的篇幅,主创们的意图很鲜明:完整勾勒出普通人被欲望吞噬的历程,给观者一记棒喝,不要企图对任何赌局抱有侥幸心理,人性的赔率极高。与此同时,其以“反派恻隐”为关键转折而造就的美满结局,又或许具有某种意义上的戏剧化色彩。而新剧《新生》所描绘的骗局则无疑是其激发更多观众沉浸式共情的重要原因。从伦理关系到刑事犯罪,《新生》将当下的热点“一网打尽”,以真实故事、真实矛盾作为与观众联通的重要节点,在高潮迭起的叙事下,隐藏了众多暗流涌动,让我们不由得身临其境开始陷入沉思:面对诱惑,自己是否也会被骗?如若被骗,是否能侥幸脱逃?
文艺作品这种触达灵魂的叩击往往就在不经意间对观众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孤注一掷》《新生》等人性犯罪题材的影视作品正是以文艺作品为媒介,亦不失时机地融入了丰富的法律知识与道德教育,起到了良好的反诈防范与宣教警示效果。
以人性追问为旋律:朴素法感流露与人物塑造失衡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包括良法而治和普遍遵守两个方面。所谓良法,就是合乎道德理性,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民众朴素感情的法律。朴素法感就是普罗大众勿须深思即可获得的一种关乎正义的认知直觉。
无论是《孤注一掷》的梁安娜在求职时提出“这犯法吗”的疑惑,还是《新生》的“受害者”怒吼而出“这不是犯罪吗”的质问,都是朴素法感的间接流露。朴素法感不仅是评判文艺作品是否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关键指标,也是文艺作品与普罗大众产生联结,继而实现普法宣导效果的重要窗口。
诚然,对于法律与人性的深度挖掘,更多需要展现个体行为背后的复杂社会结构和心理动因,对人物形象的不妥适刻画很可能阻碍朴素法感的表达。在《新生》中,即便剧作方试图通过倒叙手法将视觉重心保留在欺诈犯费可身上,但对李泽瑞的悲情叙事以及“全员恶人”式的剧情设计,仍然对角色塑造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其对人性的极致追问也不免让《新生》的角色形象陷入“好人不好”“坏人不坏”的模糊论调。这或许是在探讨人性过程中对“受害者有罪论”的某种不自觉偏倚——暗含的逻辑是,加害方是一个有正常理性的人,不会无缘无故侵害他人;受害者被侵害,一定是因为自己的某种过错。费可在经历了诸多苦难与欺骗后,内心的转变与救赎无疑是对人性中善念的肯定。然而,这种转变显得过于简化,以致于产生出“为了转变而转变”的背离感,而非历经磨难、深度求索后主动选择的结果,这在某种程度上无疑削弱了剧集对朴素法感的深度挖掘。相比之下,《孤注一掷》在刻画陆经理这一角色与女儿的温情时则使人释然。
《新生》的叙事手法与剧情安排固然精彩,但将角色的“是”与“非”以同等篇幅呈现,难免令其虽脱离脸谱化之极端却走向“空心人”的另一极端。剧集试图鼓励观众接纳“改过自新”的罪犯,尝试展现法律作为社会教育工具的柔性一面,但过于理想化的转变过程与现实法律体系的复杂性之间存在的差距,可能导致观众对法律严肃性的误解,从而在朴素法感与专业法律规范之间产生认知混淆。
以人性拯救为结局:普法内涵冲突与角色的割裂叙事
以《新生》为代表的人性剧固然借由文艺作品传递出了对法律正义的朴素认知,但普法内涵首先要建立在“真”的基础上。《新生》的故事主线固然贴近现实,但过于戏剧模式的叙事安排却让观众不得不抽离故事之“真”。
《新生》在尝试融入法律知识与反诈骗教育的同时,未能很好地平衡剧情推进与开展法律教育的关系。在展现人性复杂性与法律教育的双重任务中,文艺作品似乎很难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无论是《孤注一掷》中的赵警官,还是《新生》中的何记者,其作为法的理想化身,始终与作为“人性派”的其他角色存在某种割裂与分界,纯粹刚直理性化的态度与现实中的人物身份、年龄不相符合。因而,在观众看来,赵警官与何记者并非自觉信仰法律、维护正义的真实人物,而仅仅作为理念宣传下机械化念台词的工具。很遗憾作品未能充分展现此类“法正义化身”角色的独立性格或背景故事,使得角色单薄且过度功能化。普法的目的并非强行植入,否则将适得其反,引起观众的反感与疏离,进而削弱整体剧情的可信度和观众的共鸣感。
此外,刑罚机能的发挥,依赖于现阶段民众意识的认同。与其说陈树发等人的剖白与被捕是对法律正义的宣扬,不如说是为已然叙述完整的人性故事套上了一层法律外壳。在何记者揭示陈树发等人在各自叙述中隐瞒的涉罪事实之后,他们对自身为恶的过往缄默不语,这场罗生门式的冲突叙事至此草草落幕。在此种戛然而止的“人性拯救”式的剧情设计下,角色本身所呈现出的法律意识仍然是迷惘、徘徊、毫无警示的。甚至在何记者“不应‘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犯罪式复仇,而应诉诸法律”的反复规劝下,始作俑者费可却以“身死汪洋”为结局。这仿佛高高举起关于剖析现实人性与悬疑犯罪的大旗,却又轻轻放下。由此,《新生》剧中的法律议题虽多,但往往浅尝辄止,未能深入探讨法律背后的社会根源和人性动机,这使得剧集在处理人性与法律冲突时,显得有些浮于表面。
从《孤注一掷》到《新生》,两部试图融合人性探索与法律教育的作品,带给我们另类的视角,也开启了如何深入挖掘现实人性多重维度的全新课题。曾有观众评论说“伏法即是新生”,究竟是谁要开始新的生活、新的生命?创作方在着重于讲述故事、探讨人性之余,并未对作为片名的“新生”二字作出明确解答,也给观众留下了探讨的空间——“新生”的可能是主人公费可,亦可能是所有的恶都被清除,每个人都获得了新生。《新生》或许未能完全达成初衷,但由此引发的讨论,无疑为新一代创作者们完成同类题材的作品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启示。创作者在现实的光辉与阴影中揭示了法理与情理的碰撞,其间展现的冲突也必将对观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价值观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