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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第27,725号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文汇报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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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版:文化

上海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进高标准制度型开放,《实施方案》昨发布

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业进口试点

       本报讯(记者唐玮婕)《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昨天对外发布,计划用一年时间,着力推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各项试点措施落地实施。
      
       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和国家战略需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除了需国家相关部委出台实施细则的试点措施或国家相关部委要求加快落地的试点措施外,上海明确用一年时间推动各项试点措施落地实施。实施过程中,做到有效应对风险,注重挖掘典型案例,总结管用做法和亮点成效,及时提炼形成制度创新成果。而到实施一周年评估时,试点工作做到有进展、有创新、有突破、有成果、有项目、有案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记者注意到,在货物贸易创新方面,《实施方案》提出,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业进口试点。试点方案明确再制造进口产品清单、再制造产品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合格评定程序、监管措施等。同时,自境外暂时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特定货物,在入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方面,《实施方案》明确,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申请开展中资金融机构已开展的新金融业务的,在沪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明确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机构性质、许可要求和许可程序,实施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许可,充分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并进行审慎监管。
      
       而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业务提供者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申请开展金融服务的,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相关金融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审批工作流程,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应在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金融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并争取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下转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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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支持下,允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内注册的企业、工作或生活的个人购买跨境保险、投资等金融服务。
      
       为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实施方案》还提出,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应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和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