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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3 第27,664号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文汇报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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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版:文汇理论/论苑

注重意识形态话语权建设

       ■周富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大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形态决定着一个社会的政治形态和意识形态,因此,推进人类文明新形态必须充分关注经济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这是毫无疑问和不容置疑的。但是人们却往往容易忽略和忘记另一方面,即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一方面政治形态和意识形态会对经济形态产生能动的影响,另一方面经济形态的发展并不会自然而然带来政治形态和意识形态的同向发展。恩格斯在致约瑟夫·布洛赫的信中专门就此点批评了把经济因素理解为唯一决定因素的最新的“马克思主义者”,他指出:“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各种法的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但是政治等等的前提和条件,甚至那些萦回于人们头脑中的,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
      
       推进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发展,还必须解决一个至关重要的话语权问题,以回应西方的各种意识形态偏见和对我们制度与文明的歪曲和攻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好中国形象。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落后就要挨打,贫穷就要挨饿,失语就要挨骂。形象地讲,长期以来,我们党带领人民就是要不断解决‘挨打’‘挨饿’‘挨骂’这三大问题。经过几代人不懈奋斗,前两个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挨骂’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争取国际话语权是我们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二十大报告分别提出“不断增强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和话语权”和“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的战略任务。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学科、学术和话语体系逐步建立并巩固,“失语”“失声”和“失踪”的现象得以扭转,有力遏制了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和攻击歪曲马克思主义错误思潮的蔓延;同时,我们不断加强理论创新和话语创新,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式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人类共同价值等具有深厚穿透力的国际话语,在国际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和扭转了我国在和西方话语较量中的弱势地位,“失语就要挨骂”的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两种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较量出现了有利于我们的深刻转变。但是,从国际话语权争夺和较量的全局来看,西强我弱的态势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中国话语“说不出”“传不开”的境地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为此我们必须坚持破立结合,将建构与批判相结合,加强意识形态话语权建设。
      
       加强意识形态话语权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几点原则:第一,战略性原则,即必须把意识形态话语权建设当做一项战略性工作来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做到干事创业与话语建构、阐释说理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第二,继承性原则,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和创新的前提是必须坚守马克思主义核心话语。每种意识形态都需要通过一定的话语表现出来,其话语又表现为核心话语和非核心话语(或操作性话语),核心话语表达了意识形态背后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核心话语的放弃就是一种思想颠覆。第三,批判性原则,我们必须在对各种错误思潮的批判中和与西方话语交锋中争得国际话语权。建构中的批判,批判中的建构,这是理论创新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体两面。面对各种错误思潮和歪曲诋毁中国的话语言论,我们必须敢于亮剑,敢于斗争,在交锋中争得主动权、话语权。第四,对话性原则,我们需要在对外交流中扩大我国话语权传播度和影响力。一方面我们需要宣传报道和研究各国学界出现的新思想新观点,以利于我们进行比较鉴别,借鉴其中的有益成果,批判错误思想观点。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改进对外宣传方式,着力打造一系列融通中外、具有普遍性和易于被世界各国人民理解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以更好地向世界表达中国声音、传递中国智慧和塑造中国形象。
      
       (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的总体逻辑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