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嘉旖
作为服务资本市场的一名老兵,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深度参与了每一次金融监管之变。在去年全国两会上,他建议上调关于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的处罚金额,这一提议被吸纳进了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这次两会,他将目光投向了1993年首次通过,并经历过四次修订的《公司法》。
“一些上市企业在担保环节还存在许多不合规的地方”,朱建弟认为,随着数年前上市公司并购热潮的到来,许多安全隐患也一一暴露出来。比如,一些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员不通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盖章违规担保。
不合规的担保手段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次生问题。一旦这些企业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各地方法院又将面临一大难题——无明确条文可依。朱建弟说,这是他最初关注到《公司法》修订的重要原因。“现行的《公司法》并没有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而擅自实施的对外担保行为效力进行认定”。
上位法的空白,还造成了地方法院在实操环节的宽严不一。最高人民法院曾选取2006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的455件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对外担保的商事案件。经统计发现,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有效的判决占49.8%;在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案件中,判令公司对担保相对人承担部分责任的占67.4%,承担连带责任的占23.6%,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占9%。
朱建弟说,这类案件往往涉案数额巨大,直接影响多个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生死存亡。案件的处理,不仅关系到担保权人的债权实现,也关系到公司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他特意提及了科创板的做法。“科创板上市企业所有的法律纠纷都归集到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判案就有了统一准绳。”朱建弟认为,其他上市公司或许也可以参考这一模式,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统一司法解释,统一审判标准,以保证司法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