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7年12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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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卫;广告

校园欺凌行为有了明确界定

11部门联合印发《治理方案》给出惩戒依据


    本报讯 (记者张鹏)校园欺凌事件如何界定? 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如何惩戒?这些问题在昨天教育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都能寻求答案。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对欺凌者与被欺凌者都造成的严重身心伤害,这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欺凌现象多半发生在校园较为隐蔽的场所和校外,被欺凌学生往往敢怒不敢言。另外,对学生欺凌的界定没有明确标准,常常难以厘清与过度玩笑、打闹的界限。

    《治理方案》对“校园欺凌”做出了明确界定———发生在校园 (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为预防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各中小学要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并通过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同时,要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此外,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

    《治理方案》明确,学校发现欺凌事件线索后,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认定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

    《治理方案》提出,针对不同情形的欺凌事件,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共同做好教育惩戒工作。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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