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7年12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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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文件,对不同类型学校实施分类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学校


    本报讯 (通讯员焦苇 记者张鹏)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学校,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必须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组织形式部分,不同类型的学校将实施分类管理。昨天《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据悉,两份文件是本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等国家政策精神的重要配套文件,是以上位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上海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在广泛深入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制订出台的。

    文件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包括民办高等学校、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含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共两类培训机构)。

    两份文件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设立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办学层次和类别等部分依次组成。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还应当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组织形式部分。

    《实施意见》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和终止时的剩余财产依法分配。文件还提出,未来将逐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探索试点政府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学校的教育教学等设施建设。文件还明确了新设民办学校的办理机关与设立流程。

    《分类办法》 明确,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可以先选择办学属性,再以分类过渡、分步推进为原则,办理过渡手续:选择非营利性属性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营利性属性的民办高等学校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其他民办学校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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