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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第26,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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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版:学林

汉简《奏谳书》“狱史阑案”与刘邦击陈豨之战

       邬勖
      
       发生于汉十年末至十二年初的击陈豨之战,是刘邦剪除异姓强藩的战争中规模最大、历时最久的一场,并与韩王信之反、太上皇崩、族韩信、立代王、族彭越、改立梁王等重大事件相关联,成为梳理诸史事关系的一个重要枢纽。然而这场战争开始的时间,亦即陈豨反汉的时间,在史料记载中却异常错乱纷纭。
      
       《史记·高祖本纪》载汉十年“八月,赵相国陈豨反代地”。梁玉绳陈诸异说云:“豨反在十年九月,此与《功臣表》作‘八月’,《郦商传》作‘七月’,《傅宽传》作‘四月’并误,本《传》及《汉书》可证。至《淮阴侯》及《卢绾传》以为十一年反,尤误也。豨本《传》又误作七年,惟言反在九月是。” (《史记志疑》,中华书局版,第234页)可见陈豨反汉的月数有四月、七月、八月、九月四说。《汉纪》《资治通鉴》《西汉年纪》均从九月说,梁玉绳更断言九月为确,此后如清人夏燮的《校汉书八表》、当代学者王云度的《秦汉史编年》等专著,以及自吕思勉以来的大多数秦汉通史,也都采信九月说,但诸家并未提出依据。
      
       若对与之相因果的事件作一分析,《史记·韩信卢绾列传附陈豨》载:“高祖十年七月,太上皇崩,使人召豨,豨称病甚。九月,遂与王黄等反。”可见“太上皇崩”是陈豨之反的直接诱因,该事的日期明载于《汉书·高帝纪》:“秋七月癸卯,太上皇崩,葬万年”,并与《高祖本纪》的“十年七月”、《卢绾传》的“十年秋”相合。案十年七月癸卯为十三日(张家山汉简《历谱》),当日立秋(徐锡祺:《西周(共和)至西汉历谱》,第1290页),记载可信,这是陈豨之反的时间上限。又《史记·卢绾列传》《彭越列传》均载陈豨反于秋季,而十年的秋季从七月癸卯立秋延续至后九月乙亥立冬。可见陈豨反于七月、八月或九月都是合理的,九月说不可偏执。
      
       1983年出土于湖北江陵的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是汉初的一种案例集,其中的“狱史阑案”为我们提供了厘清这一问题的重要契机。该案判决记录云:
      
       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大(太)仆不害行廷尉事,谓胡啬夫:(氵+獻)(谳)狱史阑,(氵+獻)(谳)固有审,廷以闻,阑当黥为城旦,它如律令。(《二年律令与奏谳书》,第339页)彭浩先生指出,这个“十年”据月朔可推知为汉十年,“太仆不害”即《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中的“汲绍侯公上不害”(《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文物》1993年第8期)。“行廷尉事”是所谓的“行官”,指本官一时不在,而由他官暂时代行该官事务(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中西书局版,第382页)。李安敦、叶山指出,“廷以闻”是“廷尉以闻”的简称,指廷尉将案件报告给皇帝,这表明该案的判决是由皇帝直接作出的(Law,state,and Society in Early Imperial China,Volume.2,P.1206)。可见汉十年八月四日这天,公上不害以太仆之职代行一时不在的廷尉的事务,下达了刘邦对“狱史阑案”的判决。
      
       十年八月四日这天的汉朝廷尉是谁,又是因何不在而不能履职呢?根据《汉书·公卿表》的记载,汉五年廷尉为义渠,十年廷尉为宣义,那么公上不害于十年八月行廷尉事,若非在宣义就任前顶替义渠,就应是在宣义就任后顶替宣义。而据《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宣义于十一年“二月丁亥”封侯,不害则于“二月己巳”封侯,旧本《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则作“三月乙酉”,梁玉绳已辨二者并误(《史记志疑》,第592页),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作“二月乙酉”,仍不合历朔。今案十一年二月丁亥朔,无乙酉日;且《侯表》的记载以受封时间为次,不害之前的戚鳃的受封时间也误为“二月乙酉”,之后的吕臣则受封于“二月辛亥”即二十五日,因此不害的受封日期最有可能是在“二月己酉”即二十三日,因形近而讹为“己巳” “乙酉”。宣义和不害的“侯功”分别为:
      
       (宣义)高祖六年为中地守,以廷尉击陈豨,侯,千二百户。就国,后为燕相。
      
       (公上不害)高祖六年为太仆。击代豨,有功,侯。千二百户。为赵太傅。
      
       按照《史记》《汉书》诸《表》的文例,“以廷尉击陈豨” “为太仆。击代豨”,说明宣义、不害是在廷尉、太仆的任上从军击陈豨的。又据 《汉书·高帝纪》,陈豨反于十年九月,那么不害于八月以太仆之职摄行廷尉事,其后宣义就职廷尉,于是二人于九月分别在太仆和廷尉任上从军击陈豨,似乎是最自然的解释,李开元即主此说(《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第287页)。但若细绎史料,即可知此说是难以成立的。
      
       据《史记·高祖本纪》《汉书·高帝纪》等材料,刘邦于十一年春击破陈豨军,又克东垣,于春正月返回洛阳,用夺取的代地和部分赵地封刘恒为代王,取得战争初步胜利。作为标志性事件,克东垣不晚于十一年二月(《韩信列传》《高祖本纪》),立代王则在十一年正月丙子即二十日(《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而从十二月癸巳到三月癸酉的这段时间,包括宣义、不害在内的十六人相继以击陈豨功封侯(《侯表》),这显然是初步取胜之际的集中论功活动。以上三事的时间相吻合,可以推定,平陈豨第一阶段的战事应结束于十一年春正月。而当刘邦击陈豨初步取胜返回洛阳后不久,就发生了著名的故梁王彭越“复谋反”一案:
      
       于是吕后乃令其舍人告彭越复谋反。廷尉王恬开奏请族之。上乃可,遂夷越宗族,国除。
      
       彭越死后,刘邦于十一年二月丙午即二十日改封刘恢为梁王,故该案的奏请不能晚于刘恢受封日。奏请其事的所谓廷尉“王恬启”,梁玉绳和当代学者唐子恒均指出其误(《“廷尉王恬开”小考》,《文史哲》2000年第3期),但此时宣义已非廷尉是毫无疑问的。从《侯表》来看,他应在十一年二月丁亥受封后不久即“就国”,直到十二年二月封燕王刘建后就任燕相。
      
       若认为宣义任廷尉是在“八月癸亥不害行廷尉事”之后,则其任期处于十年八月到十一年二月之间,几乎完全处在击陈豨第一阶段的战事中。作为中央审判机关,廷尉肩负着“决疑当谳,平天下狱”的重任,仅《奏谳书》中就保存有八件高祖时期地方奏、谳至中央的案例,足见当时廷尉的日常事务并不轻松,宣义要在戎马倥偬中兼顾本职,几乎无法合于事理。
      
       相比之下,公上不害所担任的太仆一职则不受从军的影响,因为“仆”类职务本为侍从性质,《周礼·大仆》郑玄注:“仆,侍御于尊者之名。”又承担为主人驭车的任务,《左传·文公十八年》杜预注:“仆,御也。”太仆作为君主的侍从近臣和驭手,能时刻伴随君主左右,在行军途中也是如此。太仆在行军途中代替廷尉为皇帝上传下达奏谳案件,其情形与松柏汉简“令丙第九”规定的向皇帝献枇杷要送至“行在所司马门”是类似的,太仆和司马门都有车政、马政的职掌,不但便于执行传达工作,也是距离“行在所”最近的外朝职官。
      
       综上所论,“十年八月癸亥太仆不害行廷尉事”更应发生在宣义就任廷尉之后,而他们以廷尉、太仆之职从军击陈豨则是八月癸亥之前的事。整个来龙去脉可厘清如下:十年八月癸亥即四日之前,刘邦已从关中出兵击陈豨,廷尉宣义和太仆公上不害等人从军,行军途中,“狱史阑案”由胡县上谳至“行在所”,因宣义无法视事,便由公上不害代行廷尉事务,向刘邦上奏该案,并于癸亥日下达了刘邦对该案的判决。
      
       林剑鸣先生叙述陈豨事时说:“九月,豨公开宣布反汉” (《秦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57页),将陈豨九月反理解为 “公开宣布反汉”,是一种很好的启发。照此思路,则所谓陈豨七月反或指七月召豨不来,八月反则指刘邦于八月出兵征讨,九月反则指陈豨于九月“自为立王”,公开反汉,各种歧说的实质不过是畴人书法的不同而已。
      
       以上所论还可与如下事实相契合。《史记·高祖本纪》载十年“九月,上自东,往击之,至邯郸”。可知九月时刘邦的军队已经抵达邯郸,陈豨于该月公开反汉,大约与此不无干系。案《汉书·律历志》引古文《尚书·武成》,载周武王一月癸巳从宗周出发,戊午渡孟津,《律历志》作者计其行程为:“孟津去周九百里,师行三十里,故三十一日而度”,这可视为西汉末期人对行军速度的认识。如上说,刘邦的军队八月从关中出发,九月抵达邯郸,这是非常合乎当时的行军里程的;反之,若认为九月才发兵,当月即抵达邯郸,则无疑过于急促了。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