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与债权受让人(详见公告清单债权受让人一栏)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华融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诉讼保全费等)依法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华融公司特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下列债权已转让的事实。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贷款本金余额为截至相应基准日的本金余额。相应利息及其他费用以相关协议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从债务人)应支付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其他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从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由相关承接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4、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以及其他连带清偿责任人。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