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原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职责,现由重新组建的上海市司法局负责。
自2019年3月29日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统一寄送至上海市司法局。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收件人: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648号,200030电 话:021-24029009
信封上请注明“行政复议”字样。
特此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