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渊)上海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对深化本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提升效率,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实施意见》重点提出了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工资内部分配管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等方面改革措施。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并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和行业特点,采取不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具体而言,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人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经济效益增幅;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人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对于以完成战略任务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的功能类国有企业,以及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根据完成任务和提供服务等情况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