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在沪企业协会:
经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2017年年度检查,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且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属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民社监听告字〔2018〕第14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放弃听证,可自放弃听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告知。
本机关地址: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联系地址:新华路272弄14号 邮政编码:200052
联系人:李光华、沈玲、张树臣 电话:021-62808818转8203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