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8年12月2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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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公告

关于维护上海东方路8号雅典皇宫物业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律师声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傅莲芳律师和张少东律师(下称“本所律师”或“律师”)接受杭州嘉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委托单位”)的委托,就维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事宜,发表如下声明及风险提示:

    1、据委托单位提供资料,上海温秋缘雅典皇宫沐浴有限公司(下称“温秋缘公司”)系坐落于上海市东方路8号(钱仓路1号)的1-4楼裙房、名称为“雅典皇宫”物业(下称“雅典皇宫”或“抵押物业”)的所有权人。2017年11月,温秋缘公司将雅典皇宫抵押给本声明的委托单位,抵押权相关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现因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委托单位已委托本所律师向债务人及抵押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已完成对雅典皇宫之查封、冻结,上述房产存在经司法拍卖等程序用于偿还债务之风险。

    2、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现委托单位和本所律师善意提醒相关单位和人员,委托单位作为抵押权人,不同意上述抵押物业以任何形式对外出租或经营。委托单位和本所律师在此严正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情形下,擅自与抵押人签署任何关于本抵押物业的租赁、经营或其他性质的用益合同,不得向抵押人或其他关联方支付任何与抵押物业有关的租金或经营款项。

    3、如已有相关单位或个人与抵押人温秋缘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类似协议,请务必按以下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与抵押权人即委托单位和本所律师进行联系,商讨降低承租人损失的方案和措施。

    4、如相关单位或个人不顾本声明中的要求及风险提示,擅自承租本抵押物业或向抵押人支付租金或经营款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后果将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委托单位和本所律师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特此声明。

    (本页为《关于维护上海东方路8号雅典皇宫物业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律师声明》之签署页)

    委托单位:杭州嘉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8年12月21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傅莲芳律师 张少东律师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501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联系电话:021-20511634

  日期: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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