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发出的噪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二、全天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九座以下客车在本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行驶。
三、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摩托车在本市道路行驶。
四、机动车发动机、排气管及消音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禁止擅自加装涡轮、改动排气管及消音装置等行为。
五、驾驶超过噪声分贝的机动车在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处200元罚款,记3分。
擅自加装涡轮、改动排气管及消音装置等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规定,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机动车原状。
六、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机动车噪声影响城市生活环境的监督管理。
七、市民可通过“110”报警电话、“上海交警”APP等平台举报反映机动车噪声污染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查处。
八、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