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8年11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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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拆优秀历史建筑,或罚款重置价十倍


    ■本报记者 祝越

    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上海即将实施强有力法制保障。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昨天对《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本次立法以突出整体保护、积极保护、活化利用为主线,突出优秀历史建筑的从严保护,强化对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和政策支持。

    《条例(草案)》规定了保护对象定期普查、征收房屋前保护对象核对、责令停工的先予保护、信息化和网格化管理、依法适用征收、监督考核等制度和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条例(草案)》对处罚事项、处罚对象、处罚幅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新增处罚事项,针对破坏优秀历史建筑、擅自修缮优秀历史建筑、擅自迁移拆除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等行为,增设处罚条款;二是新增处罚对象,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方案实施修缮的,设定罚则;三是提高处罚幅度,将擅自迁移优秀历史建筑的罚款由建筑重置价的一到三倍调整为三到五倍,将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罚款由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调整为五到十倍。

    此外,《条例(草案)》还强化了优秀历史建筑严管制度,突出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保护责任;提升修缮设计、施工等专业管理要求;新增物业企业保护管理职责,明确物业服务企业需依法履行的巡查、发现、报告等保护管理责任。

    如何适应从“拆改留”转为“留改拆”,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的总体工作要求,做到完善保护对象体系、优化保护制度、实现历史风貌整体保护、促进活化利用?《条例(草案)》树立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理念,对标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先进理念,按照“留改拆”总体工作要求,拟在保护理念上作两方面提升:一方面,在法规层面确立“点、线、面”结合的保护对象体系进行整体保护。另一方面,突出“活化利用”,鼓励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以功能调整、设施优化、环境提升等方式,发挥优秀历史建筑等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商业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同时通过区政府结合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等要求,制定具体活化利用计划、组织实施,予以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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