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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2015年度、2016年度连续2年未按规定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年检,也未按要求整改,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现本机关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民社监罚字〔2017〕第22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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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经 电话:021-62808818转8201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