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新华社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 (2018-2022年)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强调,革命文物凝结着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展现了近代以来中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壮丽篇章,是革命文化的物质载体,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深厚滋养,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力量源泉。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筑牢意识形态阵地的战略高度,从坚定 “四个自信”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的重大意义。
《意见》提出,要夯实革命文物基础工作。实行革命文物定期排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宣传、文物部门要对本地区革命文物进行全面排查,并把排查结果报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加强对革命文物和革命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的调查征集工作,做好馆藏革命文物的认定、定级、建账和建档工作。分批公布全国革命文物名录,建立革命文物大数据库,推进革命文物资源信息开放共享。鼓励文物博物馆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研究。
《意见》强调,要加大革命文物保护力度。坚持抢救性和预防性保护并重,实施革命旧址维修保护行动计划和馆藏革命文物保护修复计划,加强革命文物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加强革命文物保养维护,开展革命文物研究性保护项目。各级政府应及时把新发现的革命文物依法纳入保护范畴,把具有重要价值的革命旧址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意见》提出,要提升革命文物展示水平。坚持有址可寻、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着力策划打造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做到见人见物见精神。
《意见》还明确了六大重点项目,包括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工程、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长征文化线路整体保护工程、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工程、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工程、革命文物宣传传播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