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海明吾贸易有限公司
1、根据贵司与我司签订的编号为浙江Y11150041-6号的《还款协议》,贵司应在2017年11月29日向我司归还 612万元。
2、根据贵司、盐津凯翔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司签订的编号为浙江Y11150041-7号的《还款协议》,贵司应在2017年11月29日向我司归还 1747万元。
截至2018年5月29日,由于贵司没有归还上述债务,我司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归还上述债务并按《还款协议》的约定支付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
特此通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七日附表
债权明细表
序号 债务人名称 主合同编号 担保人名称 担保合同编号
浙江Y11150041-11号
1 上海明吾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Y11150041-6号 凯翔集团有限公司、陈建明、席皎 浙江Y11150041-16号
浙江Y11150041-21号
浙江Y11150041-26号
浙江Y11150041-12号
2 上海明吾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Y11150041-7号 凯翔集团有限公司、陈建明、席皎 浙江Y11150041-17号
盐津凯翔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Y11150041-22号
浙江Y1115004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