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8年06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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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公告

律师授权声明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烟草集团)近期发现,在多地市场上出现了与上海烟草集团“中华”卷烟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啤酒商品。该啤酒商品复制、摹仿上海烟草集团已经注册的商标,且其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上海烟草集团“中华”卷烟相同或高度近似,极易引起商业混淆,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啤酒商品与上海烟草集团存在特定联系。该啤酒商品的经营者已侵犯了上海烟草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上海烟草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上海烟草集团的合法权益,上海烟草集团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刘逊律师、夏冰律师作出郑重声明:

    1、上海烟草集团从未生产、销售或授权他人生产、销售任何啤酒商品。现市场上出现的与上海烟草集团“中华”卷烟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啤酒商品,无论是其商品或是商品的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委托方、生产方或经销方等)均与上海烟草集团无关。

    2、该啤酒商品的经营者应立即停止对上海烟草集团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就侵权行为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对于任何侵犯上海烟草集团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上海烟草集团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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