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华)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在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上海市 《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即日起发布实施。
《实施办法》共有55条,28条措施涉及努力为台资企业在上海投资及经济合作领域提供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27条措施涉及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 《实施办法》55条中,31条完全对应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 《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其余24条体现出上海的特色和创新,其中15条是上海公共政策向台湾同胞开放的措施,另有9条是符合中央精神、体现上海自主创新突破的措施。
一是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包括:支持台企在沪设立总部、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支持台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示、销售和采购;支持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与本市金融机构合作,拓展台企台胞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来沪就业,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的人才支持政策等。
二是解决台胞台企关心的问题,包括:优化台企工商注册登记审批手续;支持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来沪就业职称评定;支持台湾青年来沪创新创业就业,提供实习、就业岗位,按照规定给予初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支持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代表机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本市大陆律师事务所联营、台湾执业律师受聘于本市大陆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三项试点工作等。
三是促进台资企业参与加快推进上海 “五个中心”建设和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
四是创新服务手段,从创新创业扶持、公共租赁住房、涉台调解、涉台仲裁、法律服务、紧急救助等以往台胞迫切需要服务的方面着手,率先进行试点探索,在符合中央精神和上海特点的前提下,努力争取为台胞提供更多便利措施。
五是狠抓责任落实,具体措施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将惠及广大台企台胞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截至目前,上海累计批准台商投资企业12488家,约占整个外资项目数的13.57%,吸引合同台资395亿美元。2015年11月1日,大陆首部体现惠及台湾同胞投资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