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怡实业有限公司、陈启宝、陈椿、上海南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6年6月2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中信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受让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上海民怡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基于编号为 (2014) 沪银贷字第73148114001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本息债权(不包括法院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退还的诉讼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权利。2018年3月2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授权委托转让上海民怡实业有限公司债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林纯达成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将其对上海民怡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一并转让给林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特公告通知上海民怡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权的借款人)以及上海南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启宝、陈椿(上述债权的担保人)债权转让事宜。
林纯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上海民怡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权的借款人)和上海南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启宝、陈椿(上述债权的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林纯履行还款义务及/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林纯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