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赵征南
零下20多摄氏度的长白山,有一种别样的壮美,容不得一丝污垢存在。然而,随着旅游的发展,长白山的生态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威胁。一年多前,就在离长白山北景区山门外100米的地方,某温泉度假酒店污染物直排的问题被发现,吉林环保部门立即出击,在与涉事酒店签订协议后,全程监督酒店修复生态,将污水连入管网。
“一定要守护好白山松水,还有那望不到边的黑土地。”如今,距吉林省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一年有余。试点过程中,吉林强化对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查处,并初步建立了鉴定评估制度体系,开展了鉴定评估机构认定工作。与此同时,建立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监督被执行人,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需更加专业
与多数试点省份采取由环保厅法规处负责试点工作不同,吉林试点工作由环保厅环境评价处具体负责。环评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在试点初期,鉴定评估层面有不小的困难。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鉴定评估是必不可少的一环。无论是磋商还是诉讼,鉴定评估报告都是重要的依据。
“一方面,生态环境损害程度量化困难。由于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导致环境要素、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机理和过程尚不完全清楚,生态环境空间差异性较大,目前对生态环境本底情况尚不能完全掌握,生态环境损害定量化的鉴定评估工作比较困难。”该负责人说,“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不足。目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少,专业人员数量和水平不高、能鉴定评估的领域窄,满足不了试点工作的需要。”
为了摸清本底,提高环境损害监测能力,吉林积极利用高科技和大数据,将包括在轨商用遥感卫星在内的力量调动起来,并启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平台建设,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提供技术保障和数据支持。
“环境损害赔偿最难的一环就是评估,定性容易定量难,特别是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评估,仍在寻找一个合适的方式。”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一位教授表示。
为了提高评估能力,吉林省环保厅与省司法厅联手,从法律、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检测、经济损失评估等领域遴选187位专家,组建完成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并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建设,已有3家机构在试点期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该教授表示,只有3家评估机构还是太少,仍需继续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培育力度。同时,评估人员的准入也要慎重,不仅要有较高的环评专业能力,还要完成相应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培训。
环境修复理应“尽善尽美”
在吉林省的案例实践中,正尝试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理念。目前,根据吉林省高院 《关于办理环境资源案件中合理适用恢复性司法措施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环境案件审理中,可以考虑以修复生态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得以修复为条件,对环境施害人依法从轻裁处法律责任的司法措施。
对此,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小钢认为,环境案件审判以修复为核心目标,在货币赔偿之外,灵活运用各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及履行方式值得提倡。但是否能因为修复得好,就考虑使用缓刑或者减轻责任,值得进一步研究。
损害赔偿的终极目的,也正在于环境修复,绿色归来。在环境资源案件执行中,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和环保部门积极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落实到位,并创新执行方式,建立回访制度,监督被执行人对污染的治理、整改措施以及生态恢复履行到位,实现生态环境的完全修复。
专家向记者厘清两个概念:“学术上一般说生态修复,而不说生态恢复,原因在于对环境修复的目标理解不同。一个地区的生态在被某污染企业发动‘致命一击’之前,可能已经在之前长年累月的污染中摇摇欲坠,如果是恢复,难道要恢复成摇摇欲坠的样子?因此,必须是修复,而且要达到‘尽善尽美’的状态。”
要“尽善尽美”地修复,肯定要花钱。实际上,近年来,关于环境案件中的“天价赔偿款”也引发了一系列讨论。
“过去,我国应对环境问题的主要思路是加强行政管制,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试行的。实际上,环境修复的费用相当高,可能超出了不少企业的‘买单’能力。该制度的功能除了填补损害,更在于促使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规,以更谨慎的方式开发利用环境。”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梓太教授说。
“其实,‘天价’的说法,可能与对环境损害造成的破坏不够重视,以及对环境修复的效果不够了解有关。有些环境一旦破坏,是花再多的钱也无法修复的。”受访专家期待,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震慑面前,环保攻坚早日取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