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8年01月0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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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告

贵州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有办法”

磋商机制,让行政和司法有效配合


贵州大鹰田地块生态修复前后对比。

(贵州省环保厅供图)

    本报记者  赵征南

    贵阳城北80公里的小寨坝镇大鹰田地块位于一片绿色的山坳之中,西侧有息烽河穿流而过。就在一年前,这里还是一片白花花的废渣堆,从山体向下,一路倾斜延伸至息烽河的土坝边。从2012年到2015年,有污染企业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污泥渣运往大鹰田非法倾倒,逐渐形成一个堆填区:长360米,宽100米,堆填厚度最大50米,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占地约100亩,足有三个足球场那么大。

    去年1月13日,贵州环保厅受省政府委托,作为赔偿权利人与涉事公司坐在一起,双方就废渣倾倒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达成协议。而后,清镇市人民法院根据达成的磋商协议下达全国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堆场复绿工作而后立即启动,白山换绿颜已初见成效。近日,结合此案经验,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又出台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 (试行)》,作为全国首部省级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规范性文件,为其他省份提供借鉴。

    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

    “这是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磋商过程中没有任何程序规则可以参考,当时有不少困惑。”参与“大鹰田案”磋商的贵州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教授陈小平说。

    当时,参加磋商的除了她所在的贵州律协指派的工作组,还有赔偿权利人代表贵州省环保厅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损害赔偿的义务人、贵州省政府法制办、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息烽县人民政府、贵阳市生态文明基金会代表和贵州大学环境法专家。

    磋商过程中,参考了法院的庭审程序,由权利人代表环保厅方面首先陈述并出示相关证据,然后由赔偿义务人陈述,对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我认为,只有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赔偿磋商。出示证据,证明损害的存在和损害的后果,可以让损害人认识损害的严重性,对磋商结果的达成具有重要作用。”陈小平说,“作为一种常态化、制度化安排,磋商程序到底是照抄庭审还是另起炉灶?我想,既应该参考庭审程序,又应不同于诉讼的对抗性,在规则的严密性上应当有别于庭审程序。”

    磋商可使环境更为及时得到修复

    在陈小平看来,与直接提起诉讼相比,经磋商后达成协议既可以减少诉累,节约司法成本,也可以降低要求赔偿损失的成本,如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同是改革试点的江苏,也在思考诉讼和磋商的关系。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贺震认为,在先前的试点方案中,权利人既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就赔偿事宜进行磋商,也可以直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但环境官司往往复杂而漫长,因此考虑效率和效益,应坚持磋商优先,让环境及时得到修复。

    如今,磋商或许已经成为了必经程序。在新施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主动磋商,司法保障”,即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方案》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

    磋商应保证自愿和公平

    贵州的 《办法》 规定,磋商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以行政为主导,以司法为保障”成为主要精神。磋商成功后,还要向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同样参与“大鹰田案”磋商的国浩律师事务所贵阳办公室律师郑世红认为,司法确认的必要性在于,既提高了协议的公信力,又完善了磋商的后续保障。“司法确认案件中一般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种专业性强的案件中,律协派有环境资源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组织磋商,处理案件更具优势。”他说。

    陈小平也表示,律师组织磋商,最大的优势是“法律背景”,知道如何保障双方在磋商过程中的权利,如何要求双方出示证据,如何分辨证据和污染的因果关系,如何把控磋商的步骤。在说服当事人的过程中,律师也有很多的调解经验,这些都是保障磋商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如何保障公平?“在磋商过程中,参与各方应当有法治思维,本着平等协商的精神进行磋商,而不是命令、强迫的方式。环境污染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要让污染者担责,必须有强有力的证据,在赔偿的金额上要让污染者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陈小平说,在磋商过程中,一方是省政府的代表,另一方往往是污染企业,很容易倾斜,这也更加要求磋商主持人及权利人一方,要以事实为依据,耐心说服,以法服人。

    “参与磋商后,我觉得有两点值得继续完善。一是生态修复能否减轻企业的处罚和相关责任?实践中,如果没有细化的相关制度,政府拿什么和企业‘谈’,企业又能‘谈’什么? 第二,磋商介入的时机。如果磋商在修复方案制定之后,企业无法参与方案制定,而参与方案制定的第三方肯定要盈利,这对企业而言合理吗?值得思考。”陈小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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