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