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史博臻)近日,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历史风貌保护工作坚持“以保护保留为原则、拆除为例外”的总体要求,遵循“规划引领、严格保护,区域统筹、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设立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研究建立历史风貌保护开发权转移机制,强化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评估考核。《意见》今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意见》明确,对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将实行风貌评估、实施计划和实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其中,风貌评估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明确保护保留对象、保护更新模式、适用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实施计划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相关实施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时间节点做出具体安排;实施监管包括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及评估考核。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各区政府申报的风貌评估和年度实施计划进行项目认定,对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的推进情况和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管。
在完善历史风貌保护支持政策方面,上海将设立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支出及重点旧改地块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以及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补助等。
同时,加快出台规划和土地支持政策,研究建立历史风貌保护开发权转移机制。允许历史风貌保护相关用地因功能优化再次利用,进行用地性质和功能调整。为鼓励更多地保护保留历史建筑,除原法定保护保留对象外,经认定为确需保护保留的新增历史建筑,可以给予开发建筑面积的奖励。
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所用土地可以按照保护更新模式,采取带方案招拍挂、定向挂牌、存量补地价等差别化土地供应方式,带保护保留建筑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