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李根 记者张晓鸣) 市民驾车在高架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车辆可以移动但未撤离现场,对道路正常通行会产生影响。记者昨天获悉,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对高架道路上发生轻微事故后“应撤未撤”的事故车辆驾驶人,除处以罚款之外,还将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据统计,7月份以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架支队共查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违法行为共计45起。其中,有多起事故的被扣留车辆待进一步调查处理。
自从2009年10月1日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正式实施以来,目前仍然有少数符合“快撤”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能做到轻微物损事故“快处快撤”。据分析,当事人主要是担心撤离现场后“讲不清楚”,从而影响赔偿,因此滞留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对此,警方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中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