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晓鸣) 昨天,由财政部起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征求意见稿)》 (简称 《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 采取税制平移方式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上升为法律。《征求意见稿》 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仍为10%,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
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简称《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2001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2933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6年征收车辆购置税2674亿元。
与《条例》 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
此外,《征求意见稿》 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由之前的五类,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四类。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