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7年07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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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综合

农村集体资产又添“保护伞”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本报讯 (记者祝越 见习记者王嘉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不清、能力不强、监督不力、管理缺乏透明度、各种形式的资产流失现象,如何避免? 昨天上午,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关于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草案)》 (简称 《条例 (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听取审议意见报告。《条例 (草案)》 拟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范围与份额量化、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规则并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监督机制。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规模也以每年6%-8%的增幅不断增长。市农委主任张国坤介绍,本市镇、村、组三级拥有农村集体资产总量已经超过5300亿元。然而,在资产总量不断向好的形势下,农村集体资产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如产权不明晰、管理不透明、缺乏监督等都已成为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

    在此背景下,《条例(草案)》结合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际,围绕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组织体系化、产权明晰化、改革程序化、制度规范化、监督多元化、管理信息化目标,从权属确认、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指导监督等七章47条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范围、主体、权属,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机制和法律责任。

    《条例 (草案)》 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和份额量化。明确范围能够帮助政府“摸清家底”,而份额量化则使得集体内的成员更加明确自身所享有的权益。2014年以来,本市已逐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为进一步维护农民权益提供凭证。

    《条例 (草案)》 进一步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形式,确立经济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并从登记主体、组织架构、章程内容、成员大会决定事项、理事会职责、监事会职责等六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经济合作社的有效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了保障 《条例 (草案)》 的落地效果,进一步保护农民权益,《条例(草案)》 强化了现有监督体系,提出包括内部监督、行政监督和人大监督三种形式在内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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