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宁波峰湖安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权转让安排,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将对其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担保合同、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并于2013年11月23日在文汇报刊登相关公告。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将对其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担保合同、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与宁波峰湖安合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并于2016年10月2日在文汇报刊登公告,现公告补正债务人上海峰硕实业有限公司担保人名称。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6年5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向债权人偿还的利息及其相关权利/权益,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2、若借款人和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合并、分立、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清算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3、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以及其他连带清偿责任人。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宁波峰湖安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