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7年04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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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

上海拟将预算审查监督扩至乡镇


    本报讯 (记者祝越) 昨天,《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草案)》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条例草案将预算审查监督的使用范围由“市本级”扩大至“市、区、乡镇”三级,拟将预算审查扩大至乡镇。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已经实施十五年。立法调研中,将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各级,为基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法制保障的意见较为集中。2016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修改后的组织法,出台了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对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为条例适用范围扩大至乡镇一级提供了法律依据。此次,立法部门采用“废旧立新”方式,将预算审查监督地方性法规名称修改为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条例 (草案)》 也拓宽了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进一步明确预算公开的主体: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各级政府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对公开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等作了细化规定。

    同时,《条例 (草案)》 也细化了预算初步审查制度。明确市、区、乡镇三级人大预算初审的主体,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行使预算初审权。预算初步审查的程序也得到了完善,《条例 (草案)》 将新预算法关于预算初审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列明了政府提交预算初审的材料清单、工作环节和时间节点,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为增加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效,《条例 (草案)》 规定了市、区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推进财政、税务等部门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信息共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人大代表审议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人大代表询问;政府相关部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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