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4月1日专电 (驻苏记者叶志明)备受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今天一审开庭,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0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王季进驾驶宝马轿车行驶至南京市友谊河路路口,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高速直行,并以限速3.25倍的195.2km/h的速度,猛烈撞上被害人薛某驾驶的轿车。撞击导致薛某轿车当即解体,车内的薛某、刘某当场死亡,并致6辆轿车、公交车损毁。这一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季进其行为反映出来的主观心态,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过失犯罪即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更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人王季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委托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能力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在案发前、案发当时处于精神病状态,2015年6月20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为,虽然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但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事后未能积极赔偿,合议庭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季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