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勇:
2014年11月2日19时10分,在大连市吉林省政府驻大连办事处原址及周边用地改造A区工程施工现场围档外,你单位雇用的运输货车装载的大型幕墙玻璃做卸载货物的预备工作时,货车司机进入车厢内解开捆绑玻璃箱的绷带准备卸车时,玻璃箱发生倾倒,将货车司机砸倒在车厢内并致其死亡。经查,你作为上海先耀物流有限公司办事处运输及车辆装货等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与王强签订运输协议后,没有认真对王强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致使王强安全知识不足,不清楚卸大件玻璃的方式程序及其存在危险因素,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培训教训不到位的责任。(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长期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安监管罚〔2015〕2015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有权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或省安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