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耀物流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日19时10分,在大连市吉林省政府驻大连办事处原址及周边用地改造A区工程施工现场围档外,你单位雇用装载大型幕墙玻璃的运输货车,做卸载货物的预备工作时,货车司机进入车厢违规解开捆绑玻璃箱的绷带,导致玻璃箱倾倒将其砸死。经查,你单位未对货车司机王强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致使王强安全知识不足,不清楚卸大件玻璃的方式程序及其存在危险因素,在运输期间内货车司机王强违反操作规程卸货而发生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长期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安监管罚〔2015〕2010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有权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或省安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