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7年03月1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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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立法要为创新实践留下空间

上海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等’韩正应勇殷一璀杨雄参加


    本报北京3月10日专电 (特派记者祝越)上海代表团10日举行全团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代表,市委副书记、市长应勇代表,上海代表团团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代表参加审议。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民法总则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对调整民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徐泽洲代表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这一新的法治征程中,民法总则的制定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专班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民法总则草案,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这部草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和完善了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前瞻性,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推动各类民事主体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社会发展。草案既传承了我国优秀法治文化,也吸收了世界法治文明的成果,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草案总体上是成熟的。

    邵志清代表认为,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调整民事关系,保障民事主体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既注重历史的延续性,对现行的一些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了整理归纳、总结,又体现了时代性,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改革创新不断纵深推进,不少地方先行先试,探索的事项不断增加。邵志清代表建议,在立法过程当中要进一步体现民法与改革相协同的原则,为创新实践留下空间。

    习惯能不能成为民法总则当中的法律渊源?民法总则草案第11条提到的“习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陈晶莹代表认为把“习惯”作为处理国内民事纠纷的依据,应该作相应的考虑。建议将“习惯”改为“管理”,或者直接给“习惯”作相应的法律解释。

    花蓓、林荫茂、朱志远等代表对诉讼时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等方面提出建议。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杨雄代表,上海代表团副团长王乃坤代表参加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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