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2月21日专电 (驻浙记者蒋萍 通讯员刘海波)“企业偷排、民众受害、政府埋单”一直是部分排污企业的如意算盘,但这样的做法恐怕再也行不通了。20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起诉方为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被告方为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吕某和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起诉缘由为水体污染,三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80750元。这是浙江省法院审结的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3月,第一被告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将造桥工程发包给第二被告吕某进行施工作业,后者在挖桥墩基础坑时造成污水管道断裂,含油废水进入拔茅大坑内桥墩基础坑中。两被告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含油废水汇入新昌江,造成拔茅大坑河道和新昌江局部受到污染。而含油废水是第三被告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的员工在下班后将废淬火油偷倒进入污水管网中的。新昌县环保局查处了这起新昌江含油废水泄漏局部污染案件。经鉴定,该事件造成拔茅大坑管道破裂处到新昌江城北大桥石油类和COD (化学需氧量) 不同程度的超标,导致相关河段的水生态环境严重受损,且无法通过现场修复工程达到完全恢复。
据绍兴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志介绍,在这类环境污染案件中,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受害者”,在过去一般通过行政和刑事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很少通过民事诉讼来进行损害赔偿。对于企业来说,不涉及经济利益,威慑力有限,个别企业往往存在着侥幸心理。然而,2012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给了判决依据。绍兴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1月16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因含油废水泄漏造成新昌江局部污染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等共计80750元。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委派2名检察官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本次公益诉讼。最终,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据悉,修复费用将全部打入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采用专款专用的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改善。
法律界人士表示,本案的成功审理意味着,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