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7年02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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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招”剑指过度融资


    本报讯 (记者唐玮婕) A股再融资再度收紧——证监会昨天宣布完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规则,调整再融资规则,包括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等要求,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等行为形成资产泡沫。

    现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主要暴露的问题在于,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有些公司编项目、炒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还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而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也发展得过于缓慢。

    为此,证监会通过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和制定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等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

    修订后的 《实施细则》 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监管问答》 主要内容为: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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