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7年01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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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学人;论衡

法治的中国经验如何书写?

——二十年后再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秋菊打官司》剧照

    于明

    上世纪90年代,苏力基于他在中国生活的经验而发生的表达冲动,写作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此书另辟蹊径,用法理学、社会学的视角去分析一些生活中或研究中遇到的问题,把一些具体的部门法问题或社会热点问题提升到理论的层面来讨论。这在当时是一本“和别人的文章都不一样”的书,引发了学界讨论。在不久前召开的“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和多元格局——《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初版二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围绕此书再次展开讨论,并以此为契机探讨了今天的法学研究所面临的困境和机遇。

    “苏力这本书的意义,我想至少有四个方面。第一是问题意识,尤其是在中国法治的进程中如何对待本土资源的问题;第二是反思意识,是对百余年来中国大规模法律移植的一次系统反思;第三是实证意识,是较早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来解读中国法律实践的著作,对于当时法律注释学一统天下的局面是重大的突破;第四是使命意识,苏力有鲜明的使命感,试图对中国的法治发展中的难题给出自己的回答。”对于1996年出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做出如上评价。

    在不久前召开的“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和多元格局——《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初版二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何勤华在开幕致辞中说道:“作为一位中国法学史的研究者,我长期关注法学各领域的作品,在我所阅读到的当代中国法学作品中,同时具有如此鲜明的问题意识、反思意识、实证意识和使命意识并形成独特学术品格的著作不多,苏力的作品无疑是其中的佼佼者,在当代中国法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本次会议由“社科法学连线”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共同举办。对此,清华大学冯象教授认为,由两者携手举办会议,“本身就极有象征意义”,因为“中国法学的优秀作品应当上升为史学而承载民族精神”,而本书无疑代表了这个方向。冯象强调:“学术的开拓与转向,往往连着特殊的历史机缘。比如上世纪90年代,苏力回国前后,对于中国法学,现在回过头去看,就是这样一个机遇。当时中国经历了风波、加之苏联解体,国际上空前孤立,亟需回应西方各领域的批评。90年代法学的大踏步前进,理论上开始摆脱80年代粗陋的教条主义的束缚,以及新世纪社科法学的兴盛,是得益于这一历史机缘的。”

    “贴着中国社会生活的经验写”

    “现在回想起来,这种写作方式是被逼出来的。”在谈到写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初衷时,北京大学苏力教授说,“当时我刚回国,一方面不喜欢像传统法理学一样去讨论法律要素、法律本质这样传统的题目;但另一方面又做不到像部门法学者那样直接讨论部门法的问题,因此就尝试了另外一条路,用法理学、社会学的视角去分析一些生活中或研究中遇到的问题,把一些具体的部门法问题或社会热点问题提升到理论的层面来讨论。”

    “书中所有主题都是基于我在中国生活的经验而发生的表达冲动,现在回想起来,这就是一种问题意识。”苏力指出,“无论是法治与变法、秋菊的困惑、市场经济与法治、法律规避、司法专业化、抗辩制改革,所有这些问题都来自当时中国的现实,而不是来自书本。我的分析和回答,尽管借助一些理论视角和学术资源,但一直力求贴近中国社会,贴近中国社会的普通大众。我不关心某些学者或学派的理论怎样回答某个问题,而是看一个合乎情理的普通中国人在知情的条件下会怎样看这个问题。这违背了当时比较流行的先看外国法条或法理,然后反省中国、找出差距、努力达标的写作方法。概括地说,这种写作方式就是贴着中国社会生活的经验写,或者如同当年沈从文先生说的,贴着人物写。”

    苏力坦言,对于这样的写作方式,他最初并不自信。“看到和别人的文章都不一样,总觉得自己写的不是文章,感到很沮丧。”在当时,赵晓力的序言和冯象等朋友的书评,给了他很高的评价和鼓励,也逐渐建立起学术自信——“一些年后,我发现我写的其实也是文章,而且可能是比传统的一些写法更好的文章”。这些文章的贡献,“我认为最重要的,还不是法社会学、法经济学这些新领域的拓展,而是它的写作方式,它拒绝居高临下的教诲,力求以普通人可理解的日常语言展开对话,细密分析、论证甚至诡辩”。现在回头看来,“任何时代的学术体制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很多时候需要我们个人去坚持、去挑战”。

    关于问题意识,苏力以最近有关白恩培判决的争论为例。对于终身监禁的判决,目前的讨论都是围绕一些刑法原则展开的,但在苏力看来,法律人还应从终身监禁的后果去考虑。犯人年纪大了,不可能排除保外就医,事实上不可能终身;而且还将带来巨大的医疗和养老成本,甚至超过一般工人的收入,加重纳税人的负担。此外,还有一个“谁的问题”的问题。学者和律师在看待这个问题时,立场和观点就不一样。比如,终身监禁可能导致律师辩护的空间变小,难以收取更多诉讼费,因此律师可能更反对终身监禁。然而,这些具体的问题都不是法学原则可以解决的,“还必须从实践层面以及可能的后果层面来思考,这才是务实的学术思考,才是有实践意味的问题意识;这不仅是法官的问题,还是立法者的问题”。

    “苏力问题”中的问题

    对于今天重新讨论苏力著作的意义,四川大学顾培东教授认为,“这与其说是一次仪式化的礼赞,不如说是一群法学人借机诉述对中国法理学研究现状的困惑和焦虑,表达法学人对自身学术命运和学术研究价值的关切”。

    在顾培东看来,所谓“苏力问题”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法治与本土治理资源的关系;二是法治与现实生态环境的关系。他指出,这其中的问题是多维度的,“传统与现代、历史与现实、普适性与特殊性、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法律权威与其他社会权威、法治与其运行环境等等,这些问题几乎集中了中国法治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在某种意义上说,“对苏力问题的探讨就是对当代中国法治基本问题的探讨”。

    但苏力的“问题意识”也蕴含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缺陷。顾培东直言,“苏力问题”的最大问题,是苏力在发现和分析问题时往往较多诉诸自己的直感,并且对自己的直感有充分的自信。但事实上,这种直感有时正确,有时不一定正确、甚至片面和偏执。比如在秋菊的故事中,苏力看到了法治方式在具体乡土场景运用中的某种不适。但苛刻地说,这是多数观众都能感受到的事实,苏力的作为只是把这种现象提升到法治与本土资源的宏大主题之中,但并没有更深入揭示故事所展示的乡村治理的实际机理和逻辑。

    在乡村治理中,由于国家治理资源的稀缺,村长们往往通过一些不为正式制度认可的方式(如小打小骂)去创造自己的权威。在多数时候,国家默许这些“出格”行为,只有当村长们的行为超越秋菊们所能承受的边界时,国家才会出场对村长们的行为予以制裁,从而进一步显示国家的存在和深化秋菊们对国家的认同,也保持村长们对国家法律的敬畏。这就是乡村治理中国家、村长、村民的动态化平衡和真实逻辑。所以,在看待类似问题时,仅仅感受到法治与乡村治理方式的冲突是不够的,还要深入把握这种内在机理和逻辑。唯有如此,“问题意识”才会融及到问题的本质,也才能形成更切合实际的判断。

    同时,顾培东也提及了苏力的论证风格或“套路”:他“往往从某种直感出发提出某个问题并形成结论性判断,然后根据这种判断的要求展开逻辑论证,并通过大量的旁征博引而证成这种判断”。“虽然苏力作出的某些分析和结论常常与很多人的认知不符,感觉其突兀,但苏力广博的知识积累以及出众的文字驾驭能力往往能够把他的分析和结论变得头头是道,让人在不认同其结论的同时却仍然保持着阅读的耐心和欲望。”但顾培东也提醒,对于年轻学者,尤其是苏力的学习者,对这种“套路”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

    “法理背后的事理”

    “苏力与同时代的写作方式不同,给当时的法学界带来了新的风格。这种不同,在我看来,就是‘从事理讲法理’,他不抽象地讲过去学者爱讲的那一套法理,而是从事理切入讨论法理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柏峰教授指出:“比如,苏力对私了案件的分析,他不是一上来就讲抽象的法理,而是很细微地把每个人的过程当中他面临什么具体的问题、受到什么制约、可能怎样理性地思考这个问题,很细微地解释出来,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去提炼法律规避、法律多元这样的法理学问题。”

    “讲常情常理比讲那些玄而又玄的法理更困难。”陈柏峰说,“很多时候,那些玄奥的东西我们之所以听不懂,是因为没有办法理解词对应的物。那些词来自于西方,背后真正的东西没有办法用经验化的方式呈现出来,所以听的人没有办法接受。然而讲法理背后的常情常理,我们一听就懂,就好像一层窗户纸一点就破,不点破怎么都理解不了,点破了一说就通。”在陈柏峰看来,中国的法理学应在讲“事理”的基础之上重构“法理”。“比如我最近几年研究执法,教材上都讲执法是强制性、单方面的,但事实上中国的执法实践一定是协商的过程,不可能是单方面的;没有当事人的同意,无法真正执法,反而造成群体性事件。类似的

    问题还有很多,都需要我们去一个个解决,然后给出一个新的理论体系。”

    中国社科院张芝梅编审也认为,这本书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讲道理”的成功:“在90年代的主流话语一致主张向西方学习的大背景下,这本书的出现的确显得另类和不合潮流”;“它提醒法律人注意被主流遮蔽的中国的地方性知识,为大家讲了一个和主流话语不同的法治故事,而且讲的有道理,或者是貌似有道理。而学术研究最有价值的地方就是在看起来违反常识的地方提供解说,说出道理。尽管很多人未必赞同他讲的道理,但这多少冲击了法律人的惯常思维。”中国海洋大学桑本谦教授也认为,“正是这本书在当时开创了法学学术研究的一种新的说理方式,而90年代多数的研究者还不注重揭示现象背后的因果关系。这种方式来自于我们过去讲的辩证唯物主义,但也有苏力自己的风格”。

    这一进路不仅影响了法理学,也影响了法学其他领域。“我对清代法史的研究也受到这些研究的启发。”复旦大学王志强教授说,“我过去的研究主要是内向的、描述性的,通过分析典章律例来描述法律传统;而现在更多是外向的、解释性的,追求政治结构视角下的因果关系解释。”中国人民大学尤陈俊副教授也强调,“好的法律史研究,不应只看对史料的挖掘,还要看是否有现代意义上的学术问题和新观点的提炼”。南开大学宋华琳教授在谈到行政法研究时,也提及这种转变。“过去的行政法学往往是建构宏观的主义,而苏力著作的影响让我将研究重点转向具体的行政法问题。比如,在药品监管研究中,对于政府、企业、专家、媒体等不同角色做出不同选择的原因,我都试图给出具体细致的解释。”

    “说不尽的秋菊”

    “秋菊的困惑”是全书最具象征意义的文化符号。

    重庆大学的陈颀博士也认为, “《秋菊》的故事必将继续,续写秋菊的故事,需要我们勾连文本形式和更广阔的社会语境,思索秋菊的未来。秋菊们的未来,可能不在西沟子村,而在城市”。同时,陈颀还认为,苏力开创的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范式,主要是将文学作品作为素材,去研究“法律与社会”,以“秋菊的困惑”来讨论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权利与情理”“现代与传统”等二元对立的冲突。但如果要继续推进当下的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还应当超越“法社会学”等“外在理论”对文艺作品的“素材化”束缚,超越“法律与社会”等法社会学命题的二元对立,进而思考更具建设性的法律思想和实践的可能。

    对于秋菊所引发的问题,赵晓力也认为,苏力当年开始的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在他看来,“《秋菊打官司》的文本是丰富的,法律活动的各个角色都出场了,其中有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是秋菊和村长的层次;第二是李公安、吴律师的层次,实际上是沟通乡土与国家的中介;第三是县公安、市公安和法院的层次。在过去的二十年里,第一个层次的关注最多,但多数在法学界之外,第二个层次的研究还很少,第三个层次也只是关注法院,关于公安、检察的研究则很少”。在这个意义上,秋菊的故事和苏力的书所呈现的宏大的研究框架并未完全展开。“今天我们重读这本书,还是应该回到二十年前,回到那个更广阔的世界中”。

    继续关注中国问题

    “本书的最大贡献之一,就是强调中国的法治发展要把握自己的节奏”。上海交通大学郑戈教授认为,“中国是被迫走上现代化道路的,现代化成了救亡图存的必须,我们不得不在压缩的时空背景下来建设法治、实现现代化。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就不得不先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本,因为抄法条、搬概念和引进学说远比建立新秩序、改造社会来的轻巧容易,也更符合法学家的品位和利益。法学家往往简单引进西方的法律条文和概念,用西方话语来描述和评价中国的法律实践”。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自生秩序和中国自己的节奏往往被忽略了,而苏力在那个时代指出了这个深层次的问题。

    在最后总结中,苏力也强调,“会议的重要共识就是要继续关注中国问题,要关注我们自己身边的事情,并用我们的语言表达出来。我们每个人都不可能做世界人,而必须做一个中国人”。也正是在这种对中国问题的关注中,“中国的法理学的基础正在形成”。同时,这种中国的法理学是实践导向的,“不仅是从概念或理念层面思考,而且是从实践层面以及可能的后果层面来思考;不仅是法学人的问题意识,而且是真正的法律人的问题意识”。最后,这种法理学还应当是有趣的,“法理学要提高学术的品位,就必须能够让别人看懂;不仅仅停留在感动,而是变成一种知识,一种我们追求的知识的快乐”。

    对于如何继续出发,云南大学王启梁教授认为,在经验研究方面,苏力这一代学者和现在的年轻学者还是有很大不同,因为他们参与了社会的巨变,可以从亲身经历中获得直观感受,但年轻学者大多从学校到学校,缺少直接经验,因此也更需要进入法学研究的“田野”。法学研究的“田野”是无处不在的,它不仅是法人类学的方法,也是所有法学研究的方法。比如,桑本谦对执法的研究、宋华琳对药品监管的研究,都是很重要的“田野”。北京大学侯猛副教授也强调,法学的“田野”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司法层次上的,一个是立法层次上的。过去的研究在司法层面比较多,但社科法学的更大的田野应该是在立法层面的。立什么法、为什么立法,都可能需要更多的社会科学的研究。

    “很可能,中国社会又到了一个历史转折点。”冯象在最后的总结中指出,今天会议上讨论到的“官僚主义”和“党群关系”的种种问题,“新法治必须有所回应,可事实上却无能为力。历史对学术更新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它召唤着进步学者,来调查新的局势,参与新的斗争,研究新的问题,提出新的理论”。冯象强调,今天的年轻一代的法学研究者,身处于历史的机遇之中,更可能觉醒、团结和突破。“我们有理由寄望于学界的来者,相信他们一定能把握自己的命运,排除万难去开创历史。待到那一天,都可以如苏力一般,真诚地自问,‘什么是你的贡献’”。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文中所引出自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与“社科法学连线”共同举办的“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与多元格局——《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初版二十周年研讨会”论文集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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