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嘉旖)12月1日起,全国首部省级人大专门规范商事调解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将施行。“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商事调解发展,探索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制度规则。”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阎锐这样阐释这部浦东新区法规的意义。
与仲裁、诉讼一样,商事调解也属于争议解决方式。其区别在于,调解在解决商事争议,特别是国际商事争议中,具有高效、便捷、灵活、非对抗性、成本较低等优势,是保障上海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性软设施。
近年来,上海引导优质社会力量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商事调解组织40余家,业务范围覆盖了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工程建设等主要商事领域。但实践中,这些商事调解组织“接单量”有限,调解并非商事主体发生纠纷时的“首选”。
为此,《规定》明确,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支付令。委员们认为,法规积极吸纳商事主体的呼声,或将倒逼推动审计等全流程环节的规则更新,激发企业选择商事调解的积极性。
进一步提高调解服务的便捷性、可及性,市司法局牵头建设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一件事”平台,其中“涉外商事解纷”专窗预计12月中旬上线,将面向广大市民、经营主体,提供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一站式对内对外商事纠纷解决线上申请服务。
审议中,委员们共同关注到了核心问题——商事调解员的门槛如何设立。商事调解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法官与律师均需“持证上岗”。市司法局二级巡视员张祎介绍,《规定》施行后将探索建立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认证等行业标准,为促进商事调解行业良性发展提供指引。
不只是商事调解员,商事调解组织也面临设立门槛不清、部分组织专业性不强等问题。阎锐解释,《规定》依托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权,创新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路径,明确在浦东新区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我们将积极推进司法行政登记制度的落实,着力从申请程序、管理规则、绩效评估、反馈奖惩等重点环节进行具体的制度配套。”张祎表示,将支持综合实力强、国际化程度高的组织机构作为发起人,引导具备核心竞争力与品牌效应的一流商事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