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嘉旖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迎来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法规由原来的八章三十九条扩充至现在的八章六十五条,于昨天通过上海人大网等平台全文发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迈向全面提升能级的重要阶段,全面修订《条例》将为上海更好服务金融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阎锐认为,这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重要指示要求的扎实举措,是助力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重要立法成果。
历数新增条款,包含从金融改革开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到金融营商环境建设等。比如,修订后的法规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与临港新片区科技保险创新引领区专辟条款,既明确鼓励完善科技信贷风险共担机制,也提出差别化管理在沪设立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前者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后者则为创新探索预留空间。又如,鼓励金融机构跨界开拓新业务等。参与调研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认为,此次有针对性的修法将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实现新突破、新提升。
从问题出发,深化改革防范风险
更高起点上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深”字体现在何处?
在市委金融办副主任陶昌盛看来,此次修法目标之一是进一步促进全球高端要素资源加速集聚、高效配置,提高“上海指数”“上海价格”的质量和影响力。新修订的法规鼓励支持加大探索数据跨境流动、跨境金融、离岸金融等领域。特别是,着力增强金融服务企业“走出去”的能力,并针对出海企业需求和特点,在跨境结算、汇率避险、保险保障、融资支持等领域,持续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一带一路”桥头堡和国内国际双循环重要枢纽功能。
同时,针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此次修法也从问题入手,充分求解。
15年来,上海金融市场成交总额从2009年的251万亿元提高至2023年的3373.6万亿元,中外资金融机构集聚,金融从业人员近50万人。丰沛金融资源带来大量机遇,也让风险防范更趋复杂化。修订后的法规在风险防范前加上了“监管协同”。
委员们认为,监管协同体现于两个层面。首先是央地协同,法规明确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依托协调机制,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在沪机构的监管合作。其次是部门间协同,指出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建设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信息归集、监督管理、调查统计和风险监测,实现与有关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 ▼下转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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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的监管架构能促进监管规范,形成权责对等、激励约束相容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调研中,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这样理解。
从需求出发,联动发展相互赋能
此前的修法座谈会上,不少经营主体提出共性需求。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就是其一。当前,数据已成为企业最宝贵的资产之一。有形资产外,包括数据资产在内的无形资产如何有效转化为金融信贷依据?
积极回应新需求,修订后的法规明确指出“数据要素市场与金融市场联动发展”,并给出具体路径。即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鼓励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围绕数据资产提供融资、保险等服务。
“联动发展”的理念也体现于“五个中心”的耦合共生、相互赋能。
调研中,部分金融机构对于跨界开拓新业务跃跃欲试。吸纳相关建议,修订后的法规增设“贸易金融与航运金融”专项条款。其中明确,加强对国际贸易新业态的金融支持;提高金融机构航运保险承保能力、鼓励发展航运衍生品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