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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第27,961号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文汇报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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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版:文艺评论/文艺百家

当传统观演文化遭遇短视频时代的新挑战

       拍照、打卡、分享……这些短视频时代大众已经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行为,一旦进入到影院和剧场等特定文化空间,便引发了强烈的化学反应。
      
       分歧由此出现:反对者认为其干扰了观演秩序,赞成者认为其助力了文化传播。二者各执一词,其背后是不同文化需求的碰撞及各自的合理性。
      
       在新的媒介环境中,线上线下能否和谐共生?本期文艺圆桌,我们邀请学界、业界代表对此展开讨论。
      
       ——编者
      
       嘉宾:
      
       丛立先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梁君健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水 晶 戏剧评论人,爱丁堡前沿剧展艺术总监
      
       主持:邵 岭 本报记者
      
       法律的标准答案与文化空间的特殊性
      
       主持人:传统观演文化——包括剧场和电影院——在短视频时代遭遇的挑战是一个复杂的命题,我想我们索性以一种简单的方式切入:对于在影院和剧场内的拍摄拍照和直播行为,各位是赞成还是反对,为什么?
      
       丛立先:从专业的角度来说,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有行为边界和标准答案的。比如未经电影版权方和影院方允许,在电影院里偷偷地对电影进行全程直播,就是违法行为。
      
       但如果说观影者拍了电影的一帧画面,配以其自己的评论或者感想发到社交平台,这种行为其实是在法律正常范围界限内的。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以评论权,即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评论别人的作品,或者适当引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来说明自己的某个观点或某个社会性的问题。
      
       主持人:不过,很多时候引发争议的并不是评论,而是观众在电影院里拍摄屏幕的行为,也就是现在比较热的词“屏摄”。
      
       丛立先:是的。但屏摄的对象一般是电影的内容,屏摄者对着银幕拍下的是电影里的一帧画面或者有限的几帧画面的话,应认为是合理使用行为。著作权法第24条第二款即规定了这种合理使用行为。它的原文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所谓适当引用,就是其引用作品的行为没有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法律规定的界限。
      
       另外我想补充一点:除了法律规定之外,社会治理中还有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就是合同规范——通过当事方的契约来对行为作出约定。观演须知也好,观影守则也好,都属于这一范畴。一旦双方达成和议——在我们的讨论语境里,就是观众买了票,就意味着接受了这一约定;如果乙方出现了违反合约的行为,甲方有权利以此为由进行制止。
      
       梁君健:我认为是否适宜拍摄应该分场合讨论。
      
       首先,在电影院内拍摄屏幕并不合适。虽然我对法律了解不多,但从观影体验的角度来看,在电影院拍摄时,手机屏幕的亮度会干扰其他人的观影体验。影院本身被预设为一个无强光干扰的黑暗空间,旨在为观众营造一种梦境般的观影环境。尽管是集体观看,但每个人都仿佛置身于一个独立的黑暗空间中,沉浸在屏幕上呈现的梦境中。因此,从文化和消费空间的角度看,拍摄电影屏幕是不合适的。
      
       举一个极端例子,如果我去篮球馆观看球赛,拍摄乃至直播是完全可以的。这是因为体育赛事的氛围本身就是开放和互动的。观众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包括加油甚至倒彩声,都是这种场合的一部分。
      
       再考虑剧院或剧场这样的场合,它们对拍摄的接受程度可能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一步判断,需要考虑到该文化空间的规定性。例如,在晚清和民国时期,戏院是一个热闹的公共空间,观众在观看演出的同时,可能还会有人聊天或卖小吃。在这样的环境下,拍照甚至直播可能被视为可接受的。
      
       然而,当演出进入当代剧场空间,进行拍摄就可能违背了这些空间的文化规定性。因此,是否可以拍摄或直播,除了法律因素外,也与我们如何定义这个文化空间,以及在特定的历史和文化习惯下,我们如何认定这个空间和达成关于这个公共空间的共识密切相关。这一点特别重要。
      
       主持人:梁老师提到了一个概念:文化规定性。可能有人就会提出来说:我不觉得看电影时旁边有一个屏幕亮着是对我的干扰,我都习惯了。对于新媒介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而言,我相信这种情况是存在的。所以,一旦讲到观演场所作为文化空间的性质,这个情况会更加复杂,这可能也是为什么看起来好像刚才丛老师说的,它在法律上其实规定得非常简单明确,但是在实际上又引发了那么多的争议。
      
       梁君健:的确,我也经常去影院看电影,发现今天的人们对影院环境存在着不同的态度和期望:一部分人认为影院是一个可以让人自由自在的空间,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观影是一种近乎神圣的体验。这种差异在电影节或者艺术院线尤为明显:哪怕是非常小声的私语或接电话,都可能遭到旁人的指责甚至驱赶。
      
       这就是为什么讨论文化的规定性至关重要。与法律或法规相比,文化的规定性更为柔性,不同人对这种规定性的理解也各不相同。这种多样性意味着,尽管我们共处一个空间,但对这个空间的预期和行为准则可能截然不同。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是否可以在影院内拍照或使用手机上,也体现在对观影体验的尊重和期望上。理解和尊重这种文化规定性,对于维持公共空间的和谐至关重要。
      
       水晶:前面梁老师是区分了不同的场合,那么我觉得可能还要分几个层面来进行讨论。
      
       首先是法律层面。法律规定的是最基本的底线。然后,有些行为不违法,但是它会过渡到一个所谓的道德层面。比如在影院进行屏摄的行为,刚才丛老师已经说了不违法,但是梁老师也说,这会对周围人造成影响。于是不管从公共空间的定义也好,还是从观影素质也好,就成为了争议地带。
      
       此外我认为还需要考虑到一点:不同的场域、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规定,而规定的决定权在于版权所有人和活动组织者。尤其是很多剧场,都会在观演须知中强调演出期间禁止拍照和摄影,这个决定一方面是剧场作出的,另一方面是演出的版权方有作出这一主张的权利。那么作为观众,就有义务理解、尊重和遵守这一要求,而不是以自己认为有没有干扰到他人作为标准。
      
       现在的主要矛盾点在于,演出形式在不断变化,不同演出门类也有了不同的规则。
      
       比如戏曲演出就是一个非常独特的领域。正如前面梁老师所说,戏曲演出有自己的观演传统,这些传统一部分延续到了今天,为剧场管理者制造了一定的管理压力。另一方面,今天的戏曲市场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无论是剧场管理者还是演出者,都很希望借助新媒体来进行更大范围的传播,有时候就难免会放任观众的拍摄甚至直播行为。与此同时,随着现场演出的样貌越来越多样,现在也出现了一些所谓打卡式的演出,主办方为了扩大影响力,会鼓励观众现场拍摄然后在社交平台上广泛传播。
      
       无论是被动放任还是主动鼓励,都会反过来对整个行业造成困扰,因为缺乏观演经验的观众会因此无法区分到底哪些场合可以拍摄哪些场合不可以拍摄。这就需要剧场管理者或者演出方跟观众进行更加耐心的交流来告知自己的规则。
      
       对规则的尊重与文化价值的共享
      
       主持人:的确,随着演出市场的日益繁荣,我们希望更多以前没有进入过剧场和影院的“小白”能够来到电影放映和舞台演出的现场,共享文化发展的成果。如何向这些新入场的观众普及种种观看须知和贴士,就成为摆在从业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水晶:我非常认同主持人说的,向观众普及必要的观演准则是一个难题。之前国内的演出行业花了将近20年的时间,尚没有将它变成大家普遍接受的共识,新的媒介时代又到来了,于是新的问题随之产生。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最早采用激光笔提醒观众不能现场拍摄的就是我们。因为早年我们开始做现场演出时——我记得是《暗恋桃花源》,不光是观众没有这方面意识,剧场管理方也缺乏应对的能力,只能我们自己的工作人员来想办法,甚至还跟观众发生过冲突。
      
       后来我们做爱丁堡戏剧展,因为有很多国际演出团队进来,在版权方面的要求就更加严格。比如当时在官方微博上转发观众评论是非常重要的推广手段,但我们有一个原则,就是如果观众评论里出现了他在演出现场拍摄的照片,不管这一条评论写得多么精彩我们都不会转发。因为我们担心这种转发会对其他的观众造成误导,以为在现场是可以拍照的。还有一些沉浸式演出,比如《不眠之夜》,那是连手机都不能带进场的。
      
       任何演出从本质上来讲都是一种商品,而每一位购买了这一商品的消费者,都应该能够平等地享受到这个商品。要实现这一点,既需要从业者做好每一个环节来保障观众能够获得最好的观剧体验,同时也需要每一个消费者遵守规则。
      
       从这个角度来看,今年春节档闹得沸沸扬扬的某名人屏摄事件,引发公众普遍不满的其实不是他的屏摄行为,而是他在事后的应对。这件事可能确实不至于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我们是不是希望营造良好的观看环境,让更多人能够在影院、剧场这样的场所获得足够的艺术享受?他作为公众人物,特别是文艺界的公众人物,原本是可以借这个机会对大众进行更加积极正面的引导,把坏事变成好事的。
      
       主持人:刚才水晶说到新的媒介时代到来,带来了新的问题。的确,在今天这样一个自媒体和短视频无处不在的时代,情况变得更加复杂。一方面是观看者有分享的需求,另一方面作品的版权方和剧场的经营者也有传播乃至“出圈”的需求。如何在守住底线的同时,实现“现场”和“线上”的融合,扩大艺术作品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恐怕是非常考验从业人员智慧的。
      
       水晶:观众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演出方和剧场方也需要更加积极地创造一种可能性,来满足今天的观众在观影或者观演活动中产生的新需求。
      
       实际上国内很多机构已经开始了种种尝试。比如在一些演出结束之后,会把高清剧照放到微信公众号上供观众下载;或者观众在入场前就会看到门口有一个二维码,扫码入群之后,就能第一时间获得当天演出的官方高清剧照。还有一些演出会在谢幕之后为所有主创和观众拍一个大合影,通过各种社交平台上的官方账号推送给观众,对于观众来说就是一种特殊的打卡留念方式。
      
       梁君健:这里涉及到的两个关键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所谓的“打卡文化”。实际上,当我去看演出时,也注意到了一些官方提供的二维码。这在理论上解决了观众需要拍照留念的需求。然而,依然有许多观众选择自己拍摄。这种行为背后反映的是一种希望通过拍摄参与其中的愿望,进而将观演体验个性化,作为一种纪念。这些自拍的照片,尽管可能质量不高、画面不清晰,但对拍摄者来说却是独一无二的,因为这是他们亲自记录的瞬间。
      
       这种现象说明,人们对于个性化体验和纪念性时刻的渴望远远超过了简单地获取一张照片。这也是为什么即便存在更优质的官方图片,人们还是选择用自己的方式记录体验。这种做法不仅仅是为了“打卡”某个地点或事件,更是一种个人参与感和存在感的体现。因此,尽管提供官方高质量照片是一个减少影响他人观影体验的好方法,但理解和尊重观众记录个人体验的需求同样重要。这种需求指向了一种更深层次的文化现象,即个人希望通过自己的视角和方式,留下与众不同的印记。
      
       主持人:可能还有一种心理,就是官方提供的这些照片里面没有一张能触动我的,而我要把自己觉得最触动的那一秒钟定格下来。
      
       梁君健:是的,拍摄行为已逐渐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它与观看演出的剧场文化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我们需要找到方法,更好地衔接这两种文化,让越来越多的观众意识到拍摄是有特定场合的,拍摄过程中需要尊重他人及该场合的规定。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随着人们越来越觉得“什么都不让拍”,关于拍摄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在旅游景点、文物古迹和博物馆等地。
      
       我自己也关注到,越来越多的博物馆和文化单位开始允许拍照,条件是不使用闪光灯,以避免对某些文物造成伤害。然而,仍有一些地方如敦煌研究院坚持禁止拍照,原因是拍照会增加游客在洞窟内的停留时间,从而增加对壁画的伤害。这种政策背后有其科学依据。除了这些特定场所之外,我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如半户外展览等,逐步放宽拍照限制是可行的,因为这种环境下拍照造成的伤害很有限。
      
       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服务质量和吸引年轻游客,许多文化单位已经逐步开放拍照权限。这不仅是一种对消费者需求的响应,也是一种好的发展趋势。然而,在享受拍照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自己不仅是消费者,更是公民,是共享文化规则的一部分。正如某些讨论所指出的,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在这里显得尤为重要,但更关键的是作为现代社会成员的自我意识和责任感。
      
       这些争论与不和谐不一定是坏事,它们实际上促进了社会共识的形成,让我们看到问题的多维度,理解问题的深层次含义。通过公共讨论和辩论,甚至是争执,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尊重共享的文化价值观和社会规则。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种教育,促使我们成为更有责任感、更理解共享文化价值的现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