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辰
“你考虑清楚了吗,是否愿意姨妈做你的监护人?”今年刚满16周岁的小陈坐在法庭证人席上,面对法官顾薛磊的提问,给出了肯定回答。近日,长宁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遗嘱指定监护的特别程序案件。家住华阳路街道的小陈,母亲于今年初重病离世,其父亲罹患精神疾病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法律角度看,未成年人小陈面临监护缺失的窘境。
小陈母亲于弥留之际订立“指定监护人遗嘱”,希望将儿子托付给姐姐监护。这份文件的法律效应如何认定?小陈今后生活来源如何保障?在前期多次走访和协商基础上,以及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的原则下,长宁区法院当庭判决由小陈姨妈担任监护人,居委会指导、帮助和监督监护人依法履责,长宁公证处作为第三方代管小陈和其父亲的财产。
长宁区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顾薛磊介绍说,本案不仅是自《民法典》颁布施行以来上海首例遗嘱监护案,也在全国首次引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将居委会的监督监护责任落到实处,“真正地唤醒了这一‘沉睡法条’”。
庭审上,多名证人和当事人交叉回忆,勾勒出订立指定监护人遗嘱时的场景。当时,由小陈母亲口述,居委会社工徐俊代笔,小陈母亲的朋友从旁见证,纸上写道:“本人去世后,由本人的姐姐徐某担任陈某某监护人。”
遗嘱中提到的姐姐徐阿姨,自妹妹确诊重疾起,就多次来沪照顾妹妹和外甥。与此同时,小陈父亲因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长年在医院接受治疗,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顾薛磊回忆,今年4月法院从街道的儿童保护专员了解了该案情况。申请立案、走访调查、组织开庭……很快,这场特别程序案件赶在暑假结束前开庭。按照继承相关规定,小陈母亲留下的存款,属于小陈及父亲共有,徐阿姨表示同意对上述财产进行“提存”公证。今后,徐阿姨和小陈如需使用大额资金,可向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审核无误后,再由公证处代为领取钱款。
在各方争取和不断完善后,小陈家面临的困阻得以解决,呈现于4条判决之中:小陈父亲监护人资格终止,徐阿姨成为小陈监护人,居委会在徐阿姨担任监护人期间有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职责,长宁公证处将对所涉财产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