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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第26,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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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版:城事

中国女排队长朱婷“晒”报警回执单,专业人士详解——

明知是自诉案件,为何仍选择报警

       ■本报记者 周辰
      
       “已公证,固定证据。已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下一站,人民法院。”中国女排队长朱婷近日在其个人社交媒体贴出公证书首页和《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以后,宣布将至法院进一步维护自身名誉权。
      
       记者了解到,朱婷在8月11日委托律师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田林派出所报警,反映在7月19日至8月2日期间,有网民在网上对其故意造谣抹黑。经警方核查,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已对律师进行告知。警方强调,接报回执单只是证明本公安机关已经接到报警人所报告的情况,不作其他任何证明。
      
       何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朱婷的委托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明知这是自诉案件,为何仍选择报警?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向英就此详解朱婷名誉侵权案,并提出了普通人在网上被诽谤时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的建议。
      
       在谢向英看来,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这份接报回执非常规范,“首先,说明公安机关按规定进行了核查,告知报案人不属于公诉案件。其次,明晰地指出自诉案件的办理流程,让朱婷和委托律师知道下一步应该怎么处理。”
      
       接报回执上提到的“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自诉案件中的一种,是公诉案件的对称。谢向英说,自诉案件对证据要求比较高,需要明确诽谤人,搜集证据也需要不少时间。“目前尚不清楚朱婷固定了何种证据或起诉何人,但是从回执看,应该是名誉类侵害案件,刑法涉及的罪名可能是诽谤罪。”
      
       此外,朱婷的委托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知道这属于自诉案件,为何还选择报警?对此,谢向英提供了他的观点——作为中国女排队长,朱婷是公众人物,抹黑朱婷也对中国女排有一定影响。法律同时规定了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同时,报警也是朱婷表明自身态度,减轻谣言负面影响的一个窗口。
      
       “入罪成本越来越低,后果越来越严重,告诉才处理案件立案比较难”,随着互联网日益融入生活,谢向英发现名誉侵权案件呈现出上述特点。过去诽谤他人要在公共场合散播,而今躲在虚拟网名后面用手机打字,就可带来成百上千万的阅读量,给受害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对公众人物批评建议是可以的,但是发表意见时决不能无中生有。”谢向英认为,互联网给所有人提供了发声的平台,但是任何人决不能利用网络肆意发表违法言论,其底线在于要基于客观事实发声。
      
       普通人在网络上被诽谤,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谢向英建议:首先要做的是固定证据;如不愿去法院起诉,可出具律师函,与对方交涉要求删除相关言论;如选择起诉,可向相关网络信息平台获取对方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