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嘉旖 见习记者 王宛艺
作为政府与基层的重要连接点,街道办事处在创新社会治理中扮演关键角色。昨天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此次《条例》修改主要是为基层赋能。《条例》修改后,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职能,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同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这一条款解决了基层干部“权力有限、责任无限”的窘境,让他们干事更有底气。
良法,才能促善治。此前市人大多次执法检查中,不少街道干部反映,街道办事处承担的“配合执法”职责容易变成“主管主导”职责,任务反而更重了。此次《条例》修改后,明确部分禁止性条款。具体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未经审核批准,不得以考核验收、分解下达指标等方式,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等。
“减负”之外,修法还聚焦为基层工作者“增能”。举例说,由于基层没有执法权,看到电瓶车上楼只能劝阻,无法强制性采取罚款或其他措施。
《条例》修改后将进一步支持和保障街道依法履职。审议中,不少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此次修改应势应时,体现了“小、快、灵”的立法要求,针对性特别强。在对街道赋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条线下派任务“责权一致”的要求。
这些年来,随着更多权力、资源下沉街道,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事转”的原则,各区在下沉过程中基本实现“人、财、物”同步下放。然而,另一难题也随之而来——不少下沉人员事业归属感不强。同时,因街道科级干部岗位有限,且很少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职业天花板”现象尤为突出。实践中,许多街道选择招收社工、编外人员等,由此带来人员流动性大、更替频繁,专业技术人员短缺的问题。
此次《条例》修改后明确,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主动参与和支持基层治理工作,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赋能增效创造条件,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这也为基层实现条块交叉任职,实行薪酬激励,提升人员发展空间等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