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金娇
昨天,《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这是教育部首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章,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就学生欺凌、学生成绩和排名信息、师德师风等社会关心的问题,在昨天下午教育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和专家进行解读。
为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缓解应试压力,《规定》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刘小惠表示,《规定》明确了学生、家长对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成绩的知情权。同时,考虑到成绩又是个人的信息,因此要求学校应当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而不得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发布。
此外,《规定》明确,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朱东斌表示,要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推进课后服务全覆盖,大力度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减轻未成年人学业负担。同时,还将推动手机、作业、睡眠、读物、体质等五项管理政策落地见效,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校园欺凌的存在严重损害学生合法权益,《规定》设置专项保护一章。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概念,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规定》提出,要建立学生欺凌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发现学生实施对他人的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教职工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主体,《规定》专门规定了教师行为管理要求。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教职工不得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不得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不得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不得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不得实施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